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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补充规定(湖大财字〔2019〕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 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教技厅〔2018〕5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等文件精神,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全面促进 “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地落细,努力提高学校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基于学校已出台的管理文件,特制定相关补充规定。

    第二条 学校原有相关管理文件继续有效,其中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按补充规定执行。本补充规定主要涉及《湖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湖大财字〔2017〕14号)、《湖南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湖大财字〔2017〕15号)、《湖南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湖大财字〔2017〕16号)、《湖南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湖大财字〔2016〕16号)、《湖南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湖大财字〔2015〕18号)、《湖南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湖大财字〔2017〕40号)等。

    第三条 学校科研经费使用坚持“勤俭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经费管理强化责任意识、规范意识,有效保障和支撑学校科研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两类。

第二章 经费审批

    第五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对原始凭证、经济业务的真实性负责。项目负责人在报销单上签字或签章,视同其同意该报销单所附所有相关事项。科研经费使用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单次支出小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单次支出超过50万元且小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还需单位财务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业务主管审批;

    (三)单次支出超过100万元且金额小于200万元(含200万元)的,还需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四)单次支出超过200万元的,还需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 预算调整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重点研发计划、民口重大专项、自然科学基金、社科基金等)在项目总预算和合作单位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支出科目之间的调整,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单项预算科目调增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单项预算科目调增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之间的,还需单位主管科研负责人审批;

    (三)单项预算科目调增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加报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直接费用中设备费一般不得调增(人文社科类项目除外);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须按原申报渠道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七条 对于横向科研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按不超过到账经费的25%(软件设计类及人文社科类项目为30%)申请提取科研绩效。项目完成结题通过验收,并经所在单位及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进行绩效考核后,可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余额的80%提取科研绩效。

第五章 经费外拨

    第八条 加强科研经费外拨合同的前置审签工作。科研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对外合作事项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审核,确保作为科研经费外拨依据的合同(协议)真实、规范和有效。

    (一)对于经批复的项目计划任务书(或者项目主合同)明确的合作单位,外协经费拨付按照任务书或合同约定执行,审批权限按本规定第五条执行,其中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还需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项目计划任务书(或者项目主合同)未明确,但由于研究需要,经费拨付外单位委托完成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并公示,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还需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金额超过50万元且小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还需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还需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第六章 结余资金

    第九条 结余资金可以继续使用的纵向科研项目在正式结题验收通过通知下达后,其结余资金学校首先全额收回,在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后,以“纵向科研发展基金”项目通过预算返还。2年内(自项目结题通过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仍未用完的,学校收回余额不再返还。

第七章 预借票据

    第十条 因科研活动需要,原则上每位项目负责人可预借票据不超过3张,自借出之日起4个月内未完全到款的,视为逾期。项目预借票据逾期的,原则上不能再预借票据,同时项该目负责人名下横向科研经费暂时冻结。

    原则上不对质保金办理预借票据手续,确因情况特殊需要的,负责人须及时跟进项目验收情况并敦促对方单位及时付款。

    预借票据中有未到款项为质保金的,项目负责人提供合同等相关资料并经确认后,可以不占预借票据张数限制。如质保金票据自借出之日起2年(含)以上仍未完全到款的,视同预借票据逾期。

第八章 科研助理

    第十一条 项目组(或团队)根据科研活动需要,可自主聘用专职或兼职的科研助理,负责本项目组(或团队)经费报销和财务报表编制等科研服务工作。项目助理的聘用费用可从项目组(或团队)科研直接费中开支。人力资源处和计划财务处对科研助理进行备案管理,对其定期进行科研财务等专项业务培训。

第九章 公务卡使用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组中的临时聘用人员、研究生等不具备公务卡办卡资格的参与人员,因执行项目任务产生的差旅费等费用,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但原则上应不使用现金。

    科研活动在不具备刷卡条件下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如市内交通费、野外科考工作中发生的支出等,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科研活动在国(境)外发生无法使用公务卡的,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但原则上应不使用现金。

第十章 差旅费

    第十三条 科研人员使用横向科研经费国内出差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在遵循“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前提下,城市间交通工具费和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科研人员使用纵向科研经费国内出差的,由于身体不适、极端天气、活动计划调整、行程临时变更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购买相应等级机票车船票等的,可乘坐飞机公务舱、高铁/动车商务座。

    第十五条 科研人员使用科研经费国际出差的,应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行。正高级职称人员、五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

第十一章 业务接待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经费中可按需开支少量的业务接待费。接待费报销时填写《湖南大学业务接待审批报销单》,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科研业务接待标准参照《湖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湖大行字〔2019〕3号)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科研人员应恪守科研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学校推进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体系,落实科研经费诚信使用要求,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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