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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湖南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指南》将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更新。解释权归湖南大学信息公开办公室。

一、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湖南大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是我校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校内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由行政一把手负总责,根据学校信息公开的要求,各单位及时整理并进行信息公开。

二、湖南大学信息分类

   我校信息按其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三类。

   (一)学校主动公开信息主要如下:

   1.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2.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5.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6.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7.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设置,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8.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9.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10.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11.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12.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我校“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详见《湖南大学信息公开目录》

    (二)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的;

   3.涉及个人隐私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2、3项所列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三、湖南大学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对于主动公开的各项信息,学校主要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学校门户网站、学校信息公开专栏以及各单位网站等;

   2.学校校报、年鉴、简报等;

   3.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等文件汇编;

   4.新闻发布会、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

   5.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6.教代会、学代会等会议;

   7.其他信息公开的方式。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学校除上述主动公开的信息以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本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本校依申请公开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本校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向制作或保管信息所在的学校各职能部门提出;

   本校师生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

   机构名称:湖南大学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湖南大学办公室)

   受理时间:8:00-11:30,14:30-17:30(学校规定的寒、暑假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公)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湖南大学办公楼,邮政编码:410082

   联系电话:0731-88822736,传真号码:0731-88824525

   电子邮箱地址:xxgk@hnu.edu.cn

   2、申请提出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湖南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湖南大学门户网站上下载。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一张申请表只能申请一件信息,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

   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方式包括:

   (1)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校受理部门,填妥《申请表》后,当场提出申请,并出示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表》的,需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申请表》的,需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以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提交申请的,需随附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获取与自身特殊需要相关的学校信息的法人、其它组织,还应当提供相应有效的机构、组织证明文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学校信息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

   本校不直接受理以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学校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给予相应答复。因故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申请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责任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或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6)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4、收费标准

   信息公开办公室或各职能部门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湖南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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