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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导》(国资发产权〔2013〕64号)、《教育部关于改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教财函〔2019〕30号)、《关于落实〈教育部关于改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教财司函〔2019〕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企业国有资产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学校或教育部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第四条将有下列经济行为发生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备案: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将有下列经济行为发生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教育部批准,对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相互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三)其它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教育部和财政部批准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六条资产评估申请与评估机构委托。

    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备案的经济行为前,应先向资产经营公司提出资产评估申请,经同意后再由资产经营公司向资产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七条资产评估申请报告。

    企业应当说明其基本情况、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的原因、建议的资产评估基准日,同时提交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经济行为的决策依据。

    第八条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审核者及职责。

    (一)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估项目备案的审议批准,涉及重大经济行为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分管国有资产管理的副校长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工作的负责人。

    (二)学校资产管理中心是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备案具体工作,对资产经营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工作。

    (三)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及学校所属企业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对将提交的资产评估备案请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经济行为的批准文件、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逐级办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事项,并对其将要发生的经济行为负责。

    第九条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直接占有单位为学校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其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学校备案。

    第十条资产评估项目材料审核和备案。

    (一)报教育部备案的项目。

    资产经营公司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企业将要发生的经济行为的批准文件,汇总、审核企业填写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等材料,将符合要求的材料报资产管理中心审查。

    资产管理中心将审查合格的材料报学校审议批准。

    提交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材料经教育部审核后若需补充完善材料的,由资产经营公司按要求及时完成。

    (二)报学校备案的项目。

    企业汇总经济行为(投资入股、转让等)决策文件、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等材料报资产经营公司审核。

    资产经营公司将符合要求的材料报资产管理中心审查。

    资产管理中心将审查合格的材料报学校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报学校备案申请材料审核时限。

    资产经营公司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审核意见。企业收到意见后,应当及时、逐条答复审核疑义,根据要求对相关材料进行补充修改,并将完善后的备案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答复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复审。经资产经营公司审核符合备案要求后,报资产管理中心完成后续程序,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申请材料审查。

    第十二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时,应当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一)向教育部备案的项目申报材料。

    1.学校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备案的请示,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的原因、资产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委托方、中介机构、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其它需说明的事项;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附件1)或《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附件2)(一式三份,下同);

    3.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4.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等);

    5.评估基准日及评估基准日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6.其它材料。

    (二)向学校备案的项目申报材料。

    1.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的批准文件;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等(一式三份);

    3.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可以软盘方式报备);

    4.评估基准日及评估基准日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5.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的基本要求。

    (一)经济行为批准文件中的经济行为应与正式申请文件、评估报告等材料的表述一致,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范围应与评估范围一致。

    (二)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签章应当完整,代为签字的应附授权书。对需要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其批准文件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做出的决议、纪要等。

    (三)经济行为批准文件中做出的相关决策应当清楚、准确、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资产经营公司和资产管理中心应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要求,并参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号)的具体规定开展审核、审查工作,重点内容包括:

    (一)评估备案必须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完成,不得事后备案,不得伪造、变造评估项目的任何申报材料。对各类形式的追溯评估结果、已超过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的项目行为不予备案。

    (二)评估备案项目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导致学校国有出资人部分或完全退出被评估企业的,必须理清被评估企业历史上所有产权变动的行为,确定历次国有产权变动都按政策规定履行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程序,确保国有资产无流失风险,才能履行备案程序。若存在上述问题,应先办理产权登记,待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财政部)对企业现有产权结构予以确认后,再申请办理评估备案。

    (三)评估备案之前需要履行其它国有资产管理程序的,应先履行其它程序,不得简化或省略。

    (四)经济行为为企业改制的,在评估备案前应当履行清产核资程序,在获得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财政部)的批复后,方可申报评估备案。企业改制类型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结果调整与重新备案。

    评估备案完成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管理部门收回。

    第十六条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登记与档案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中心建立资产评估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制定备案项目编号规则,对备案项目和备案申请材料逐项登记造册,并定期向学校档案馆移交。

    第十七条学校备案资产评估项目统计报告制度。

    资产管理中心于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由学校备案的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度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备案工作整体情况提交教育部财务司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八条备案专用章管理。

    (一)资产管理中心负责“湖南大学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的日常使用与管理,对经审核通过予以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在备案表上盖章。

    (二)经办人员、审核人员或审批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将相关接任人员情况填表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查,并办理专用章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

    评估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承担。

    对企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评估机构、评估师等有关责任人伪造、变造任何评估项目申报材料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报经教育部财务司书面回函确认后实施,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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