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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湖大财字[2017]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收费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学校各项收入,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服务性收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领购的票据,以及为加强内部管理,方便校内单位之间经济业务往来和结算而印制的校内结算票据等。

第四条 学校对收费票据实行统一管理。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是学校收费票据主管部门,负责审定票据种类、收费项目和标准、票据开具方式及票据领购、登记、发放、回收、核销、监督检查等工作,并根据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求定期报送收费票据使用情况。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使用收费票据的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票据领用人、票据开具人对票据开具的安全性、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全额上交学校。使用《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计财处按相关规定上缴中央财政。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与适用范围

第七条 学校收费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财政类票据

财政类票据是由财政部门核发,学校在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款项时,向付款方开具的凭证。学校目前使用财政票据包括“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

1、“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批准或备案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使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报名费、培训费等。

2、“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用于资金往来结算,包括代收款、暂收款、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款项等。

3、“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用于收取奖学金、捐赠款及资助款。

(二)税务类票据

税务类票据是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发,校内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取得服务性收入时开具的票据。学校目前使用税务票据包括“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国税定额发票”等。

1、“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于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收费以及会议费、版面费、资料费、房租、场地费等其他应税收入。

2、“国税定额发票” 用于保卫处停车费、岳麓书院讲解费及图书赔偿费、借书滞纳金、职称评审费等。

(三)校内结算票据

校内结算票据指学校为加强内部管理,方便校内单位之间经济业务往来和结算而印制的校内结算单据。

学校目前使用校内结算票据包括“湖南大学内部收款凭证”等。各学院、机关部(处)、科研课题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往来,原则上进行内部转账,使用校内结算票据作为支付凭证。如收取职工房租、水电费、押金及校内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往来等。

第三章 票据的领购与发放

第八条 根据学校收费范围和业务性质,所需收费票据一律由计财处向主管财政、税务机关领购,并实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 由计财处进行一级核算的单位,一般不直接领用票据,所需票据直接由计财处统一开具。

第十条 确需委托各学院、机关部(处)代为收费项目,收费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收费票据管理相关规定,向计财处申领。

第十一条 学校申领收费票据的单位如下:

(一)经计财处审定,设立了二级财务机构或配置了专业会计人员的单位;

(二)受计财处委托代为收费的学院、机关部(处)。

其他持有《营业执照》的单位,自行直接向财政、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票据领购。

第十二条 收费票据的领用遵循“计划管理、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原则。票据使用单位核销旧票,结清款项后方可领用新票。

第十三条 收费单位在开具或领用票据前,应填写《票据领用申请单》(见附件1),注明领用票据的事由、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票据的种类和数量等,由领用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批,计财处分管处领导签字后到综合管理室领取票据。

对于新增项目收费需要领用票据的单位,必须根据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向计财处提出申请,并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票据。

第十四条 医院门诊挂号费、医药费、住院费、岳麓书院门票等专用票据,必须按规定用途,按照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批准的样式和数量进行申报,由使用票据的单位自行管理和核销。

第十五条 收费票据应在发生经济业务、收到款项后开具,原则上不预借票据。如特殊情况需要预借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科研预借票据

从事科研活动的教职工,由于特殊情况需要预先开具票据的,由项目负责人填报“预借票据申请表暨承诺函”,经学院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持合同、协议或其他业务证明材料,到计财处办理预借票据,预借发票税费由所在单位垫支。

因科研活动借用的票据,应积极敦促付款方在60天内将款项汇入学校账户。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收回款项,责任人应在承诺期内负责将预借的票据收回交计财处。预借票据2年无法收回款项和退回票据的,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交回预借票据款项,如不能交回款项,由学校从项目负责人工资中扣回。

(二)其他预借票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服务性收费需预借票据的单位,需填报“预借票据申请表暨承诺函”,经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持合同、协议或其他业务证明材料,到计财处办理预借票据,单位必须积极敦促付款方在30天内将款项汇入学校基本结算账户。


第四章 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十六条 票据使用单位应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定期向计财处报送票据使用情况。应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申领、保管、使用和核销工作,并报计财处备案。票据管理人员要求相对固定,确需调整的,应做好工作移交手续,将变更情况报计财处备案。

第十七条 收费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不得拆分使用。

小写合计栏金额用“¥”封顶,大写合计栏金额用正确的中文数字填写,第一位数字前的所有空格用“×”填列,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湖南大学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收费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八条 填写收费票据原则上应当使用中文。如用外文填写,需在票据上注记中文内容。

第十九条 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收费票据;不得串用收费票据,擅自变更或扩大适用范围。

第二十条 收费票据使用完毕后,应妥善保管。

由计财处进行一级核算的单位,使用后的票据存根,由会计确认收入并签章后,票据领用人交回计财处核销、存档。

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开具收费票据收取的款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上缴学校,由会计确认入账后,方可办理票据核销手续。为保证资金安全,现金收款的,原则上将所收款项2日内上缴学校账户。

第二十一条 计财处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存放和保管收费票据,做到专人专库专柜保管,收费票据分类存放,确保票据安全;设置收费票据管理台账,及时记录票据购领、发放、库存、核销等业务信息,定期核对台账库存与实际库存票据数量。票据存根和票据登记薄,在票据使用完后,仍应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有关部门查验并销毁。

第二十二条 使用票据的单位或个人应妥善保管票据,不得丢失。票据如有丢失、被盗、损毁,应于当日书面报告计财处和主管财政、税务机关,并按规定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票据。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五章 票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部门对各单位收费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一)收入不及时上缴学校;

(二)不按规定领购和使用收费票据,私自向校外单位和个人领购和借用收费票据或自制收费票据;

(三)擅自出借、转让、串用、代开、买卖、销毁收费票据;

(四)利用收费票据乱收费或超出规定范围使用收费票据;

(五)不妥善保管收费票据,造成收费票据丢失、毁损以及擅自销毁收费票据存根、不按规定要求缴销和注销收费票据;

(六)不按规定接受学校监督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二十五条列举的行为者,由计财处责令其改正,学校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学校相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湖南大学票据管理办法》(湖大财字【2011】3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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