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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湖大财字[2018]1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和《湖南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湖大党字[2013]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国有资产按表现形式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其它资产等。按使用方向分为:事业性资产、经营性资产。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产权管理、信息管理与报告、绩效考核管理、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 湖南大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学校对国有资产实施统一领导及管理。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研究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具体政策与措施,并监督实施。全面领导、部署和协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资产规模的宏观控制,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进学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三)按教育部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

(四)负责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统一监督管理。

(五)研究需要国资委决策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六)接受教育部、财政部的指导与监督,及时向教育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中心。在国资委授权下,国资办统筹、协调和组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监管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等工作。

(三)负责监管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

(四)对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学校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全校清产核资工作。

(五)督促、推进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加强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核及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组织、推进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

(六)负责对经营性国有资产施行具体监督管理。

(七)建立和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对国有资产数据施行监管。负责国有资产信息上报。

(八)接受国资委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按照资产分类和部门职责,相关职能部门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学校授权范围,承担相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责任,行使相关的管理权力。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负责制定本部门所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类别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归口管理的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使用维护、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的账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有关产权证的申办、注销手续。

(四)合理配置资产,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组织协调所归口管理的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使用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五)负责归口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绩效考核。

(六)负责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监督、管理及产权纠纷调处工作,并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审核(批)、报备、报批等工作。

(七)负责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八)接受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及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事业性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分工如下:

(一)校办公室(档案与校史馆、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校名、校誉、历史档案、文献类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

(二)校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网络域名类无形资产管理和保护;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货币资金、债权及资产价值总账管理及资产处置收益的账务处理;

(四)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各类仪器设备、家具、软件、可移动文物管理;

(五)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学校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科研成果、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管理,以及学校科研成果转化和评估备案管理;

(六)社会科学处:负责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科研成果的管理、登记、转化及评估备案管理;

(七)图书馆:负责学校及各单位印本文献资源(非古籍)、艺术品(非文物)和电子文献资源的管理;

(八)后勤与房地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建筑物、公房、附属设施、室外构筑物、不可移动文物、植物以及学校土地、地籍等资产管理;

(九)基本建设处:负责在建工程管理。

第十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分级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流程;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对本单位使用的资产的账、物、卡进行日常管理,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接受国资办及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及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国资办负责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并承担相应的保值增值责任,规范管理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避经营风险,维护学校权益。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各单位配置资产,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预算,履行相关手续,将资产配置管理职能嵌入预算管理流程。

第十四条 各单位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它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五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数量、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科学论证,从严控制,厉行节约,建立健全资产配置标准。

第十六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学校发展需要,以资产存量为依据,提出新增资产年度配置预算,对纳入财政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的资产,分别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提出申请,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核审批。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和使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捐赠的货币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和使用细则。学校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对校内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应进行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 实施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各占有、使用单位必须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账、卡、物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逐级落实,责任到人。

第二十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推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在因学校进行机构调整、内部资产管理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时,要办理工作交接或资产账、物交接手续。

发生资产损毁或者丢失时,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个人)应及时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对因管理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资产损毁或者丢失,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入账、使用手续,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应切实保障学校教学、科研事业的发展需要,一般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确因特殊原因需对外投资及出租出借的,按以下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属“三重一大”事项的,还需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国资委(国资办)审核同意并报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国资委(国资办)及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备案,其中800万以上(含800万)的,需经财政部审批。

(二)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国资委(国资办)审核同意并报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国资委(国资办)及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备案,其中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需经财政部审批。

(三)利用无形资产(不含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不含800万元)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国资委(国资办)审核同意并报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国资委(国资办)及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五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各单位申报国有资产使用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者核准手续;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竞价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各单位应建立出租、出借资产台账,实现动态跟踪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在有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新增货币资金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它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它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在有利用国外贷款的情况下,不得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第二十八条 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对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并完善相应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学校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将对外投资收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益,以及科研成果形成无形资产获得收入等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它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三条 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四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教育部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属“三重一大”事项的,还需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货币性资产: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国资委(国资办)审核同意并报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国资委(国资办)及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备案,其中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需经财政部审批。

(二)无形资产(不含科技成果):处置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不含800万元)的无形资产,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国资委(国资办)审核同意并报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国资委(国资办)及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财政部审批。

(三)固定资产:对于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汇总报学校审批后处置。处置结果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备案。对于未达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5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核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备案。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执行。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四)其它资产: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以外的其它资产处置事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国资委(国资办)审核同意并报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国资委(国资办)及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备案,其中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财政部审批。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或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学校直接持有出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九条 教育部、财政部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学校按教育部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并报备案的文件,是学校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是教育部、财政部安排学校资产配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条处置国有资产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学校,纳入预算,统一管理。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处置其它国有资产收入,在扣除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组织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四十二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三条 与其它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拟处理方案,经国资委(国资办)审议、学校同意后,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教育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提起诉讼。

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拟处理方案,经国资委(国资办)审议、学校同意,并经教育部、财政部审核同意后,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科技成果转化;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教育部批准的资产无偿划转;

(二)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它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教育部和财政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资产评估项目(不含科技成果)备案工作由相关单位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评估立项申请书,经国资委(国资办)审核、学校批准,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核备案。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制定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操作细则,规范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工作,按要求严格审核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各项资料,完善资产评估档案管理,切实做好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工作。其结果报国资办备案,并于每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本年度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情况报送教育部。

第四十八条 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资产清查工作,应当向教育部、财政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认定和结果确认等,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资产损失是指学校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有账面记载,但实际发生的短少、毁损、被盗或者丧失使用价值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

资产损失应当在取得合法证据的基础上,对损失项目及金额按照规定进行认定。对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而无法确定损失金额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进行认定。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一)资产清查中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单项固定资产损失低于50万元的,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国资委(国资办)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批准后核销,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国资委(国资办)及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批准后核销;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财政部批准后核销。

(二)资产清查中的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其它类资产损失,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分类损失低于50万元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国资委(国资办)及学校审核后,经教育部批准后核销;分类损失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国资委(国资办)及学校审核后,经教育部、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核销。

第四十九条 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上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

(六)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条 国资办负责组织学校资产清查工作,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五十一条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校级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内部控制。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持续优化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与维护,确保信息安全。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并对资产信息的真实和准确负责。

第五十二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十三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和教育部规定的格式、内容及要求,编制并向国资办提交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和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对分类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状况做出报告。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和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为国资办编制学校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和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提供依据。

第五十四条 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学校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应当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五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应当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九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条 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国资办对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强化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协作联动监督,提高内部控制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相关单位应自觉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十一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应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检查制度,对归口管理及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十三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加强对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四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学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湖大财字[2015]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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