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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湖大财字[2017]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纵向科研项目的结账工作和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结余经费是指纵向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
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提高项目预算的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存结余经费。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学校相关部门在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中的职责如下:
(一)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处( 以下简称“科研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结题管理,定期向计划财务处提供项目结题信息;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结账和结余经费管理;
(三)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审计监督。
第四条 学院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协助、指导科研项目负责人做好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并通过结题验收后,应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按规定使用结余经费,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结余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结账管理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题后6个月内清理完应收和暂付款,办理财务结账。对无正当理由不办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计划财务处在项目结题6个月后,按照本办法予以结账。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办理完结题、结账后,原项目结余经费统一结转到学校,进行统筹管理;学校结余统筹资金优先安排原项目负责人使用。
第八条 项目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课题结余经费需按原渠道收回的,学校根据项目委托方(任务下达单位)的验收意见和通知,及时、足额按原渠道返还结余经费。
第九条 科研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务处根据各学院科研项目结题、审计验收情况等,对各学院科研经费的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核与评价。如学院有项目未通过验收或整改后通过验收,影响到学校信用评价等级的,相应核减学院科研间接经费比例。
第四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条 学校设立“纵向科研发展基金”个人统筹账户,核算纵向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情况。原项目结余经费结账结转学校统筹后,学校通过预算下达到原项目负责人“纵向科研发展基金”个人账户,用于项目负责人后续科研活动和项目预研的直接支出。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发展基金”使用,原则上参照项目原有开支范围,各项支出无比例限制,但不得列支绩效支出、业务招待费。结余经费不再提取管理费。
第十二条 项目结余经费,使用期限为一年九个月。一年九个月仍未使用完毕的结余经费,计划财务处将结余经费余额收回学校,统筹用于学校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已结题,科研项目负责人组织人事关系已调离学校,学校财务部门根据科研主管部门的通知,将结余经费余额收回学校,作为学校的自主科研经费统一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湖大财字[2015] 3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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