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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湖大财字[2017]1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间接费用的管理,合理补偿学校科研间接成本,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推动学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间接费用是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含管理费)。
第三条 间接费用预算编制
对于国家、地方专项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可以提取间接费用的各类项目,学校按规定编制间接费用预算。为保障项目支撑条件,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现行规定比例的上限编制间接费用预算。对于未足额编制间接费用的项目预算方案,学校一般不予审核通过。
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中央级社科类项目,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为:5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项目主管单位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其他财政科研项目,按照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三)其他专项,按照其他专项经费规定的相应间接费用比例编制。
第四条 间接费用的使用管理
项目间接费用按预算足额提取,纳入学校统一管理。间接费用划分为学校间接费用、学院和项目组间接费用。
学校间接费用占30%,主要用于包括科研成果奖励及其有关科研管理费用的补偿。
学院间接费用占20%,主要用于学院对科研活动的组织管理、支撑支持、监督检查、科研助理、科研绩效等方面。
项目组间接经费占50%,主要用于项目组日常水、电、气、房屋等公共占用费;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通用设备、办公材料、审计费等费用;项目(课题)组的科研绩效支出等。学校出台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后,科研用房等公共资源占用费在该部分经费中列支。
学校间接经费部分由学校统筹使用。学院和项目组间接费用由学院统筹使用,学院应加大项目组绩效激励力度,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具体分配办法,由各学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间接费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报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五条 管理费的提取和分配
对于尚未明确规定可提取间接费用的项目,学校提取管理费。
管理费的提取,对于批准立项部门有文件规定的纵向项目,按相应文件执行;对于批准立项部门没有文件规定的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学校管理费的具体提取方法为: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提取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提取,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提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提取。
所提取的管理费中,70%入学校级管理费,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30%入学院级管理费,由学院统筹使用。
第六条 学校收到科研经费到款,办理收入入账时按照来款金额提取间接费用或管理费。
第七条 项目有协作单位的,项目组可与协作单位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总额之内,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进行分解,协商提出间接费用分配方案,在项目预算(书)或协议中明确,并据此向合作单位拨付间接费用或管理费。
我校作为参与单位,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应按子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核定提取;若课题组有明确约定的,项目负责人须向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提供课题经费总预算及分配方案,经确认后按课题组分配方案执行。
第八条 项目组绩效支出,由学院和项目组据实发放。
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绩效支出:
1.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3.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4.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对于上述各项情形,绩效支出如已发放的,学校有权追回。
第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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