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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湖大财字[2015]18号)

为进一步适应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我校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和《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方式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二)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在职在岗的学校聘用人员,临时工和借用外单位人员不能办理公务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并由持卡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条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一)我校公务卡发卡银行为办理国库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湖南大学支行)。公务卡按照“个人申请、人力资源处审核、计划财务处审批、代理银行发放、个人启用公务卡”的流程办理,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向发卡行申办。
(二)公务卡主要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之前,无论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于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三)持卡人必须在规定的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否则由此产生透支款项利息及手续费等一切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但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个人承担,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由发卡行向持卡人收取。
(四)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个人负责保管,只限本人使用。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如有遗失或毁损,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办理挂失、补办等手续,并通过计划财务处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五)公务卡实行额度管理,信用额度由我校与工行统一约定,一般岗位工作人员信用额度为人民币5万元。持卡人如需调高固定信用额度,可通过计划财务处向工行申请,由工行审批后调整。持卡人临时增加信用额度按照工行有关规定办理。
(六)持卡人因调离、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本校时,应在离岗之前,按要求及时清理公务卡项下的债权债务,结清余款并到发卡行办理销户手续,经计划财务处确认后,通知发卡行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第三条 公务卡的使用范围
(一)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二)省财政授权支付业务(项目代码以521293、521297、521298、801开头的项目,项目代码以851、852、858开头且在2013年1月1日以后立项的项目)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以及2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条 公务卡的报销原则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二)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必须取得正式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应作为报销票据附件。
(三)计划财务处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将报销金额转入个人公务卡账户。
(四)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本人先行垫付,或委托他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关借款手续,向发卡行还款,日后按正常报销手续冲销其借款。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3.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4.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卡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5.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五条 公务卡结算和报销程序
(一)公务卡消费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及时向计划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二)公务卡断帐日为每月1日,还款日为每月25日,公务卡免息期最长56天,最短25天。持卡人必须在最后还款日前10个工作日,将上月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公务支出通过网上报账系统递交给计划财务处报销。
(三)持卡人既有现金消费又有公务卡消费,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可填制一张报销凭证审批报销,但报销金额只能转入公务卡内。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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