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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一、关于留学生出入境与居留的相关规定

    1.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按规定办理出入境、居留等手续,交纳各项手续费。

    2.留学生入校后,住在校内学生必须在24小时内在公寓前台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住在校外学生需要在24小时之内报管辖区域的派出所或公安分局并登记。入境后30天内须提供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或体检验证证明,护照和签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和JW201表或JW202表复印件,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办理居留许可手续。若超过规定日期,一律由本人按公安局规定交纳罚金。

    3.留学生应定期检查、核对自己护照的有效日期,如在学习年限内护照有效期满,应提前至少6个月到本国使馆办理延期手续,同时需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进行体检后方可办理。办理居留许可的延期由学校出具证明,本人提前30天到长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逾期不办者,公安局将按规定给予处罚,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

    4.护照应予妥善保管。护照如遗失应及时向长沙市公安局报失,由公安局出具护照遗失证明,再向本国驻华使馆申请补发。补领新护照后,应及时到长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重新办理居留许可手续。

    5.留学生在居留许可到期前必须离境,继续学习者必须在居留许可到期3个月前及时办理延期申请手续。居留许可项目内容变更,持证人须在10日内到长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国法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居留许可由外地迁入长沙,持证人须在10日内到迁入地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移申请手续。

二、关于留学生奖学金评审的相关规定

    (一)评审对象

    在华学习一学年以上或者原定学习期限结束后申请延长奖学金期限的奖学金生。

    (二)评审内容

    1.学习成绩,包括本学年第一学期的各科考试、考核成绩和第二学期的学习基本情况;

    2.学习态度和考勤情况;

    3.行为表现和奖惩情况。

    (三)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

    学校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制定年度评审的具体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奖学金生是否具有继续享受或者恢复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进行评审,提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评审意见,以及是否继续提供或者中止、取消奖学金的建议,并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

    基金委根据学校的评审意见和建议,决定是否继续向奖学金生提供中国政府奖学金,或者中止、取消其继续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止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一年

    (1)因考核成绩不合格留级或者降级的;

    (2)所修课程连续两年未达到规定学分的;

    (3)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

    被中止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者,自下一学年开学起停发其奖学金,但本人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自费或者减免部分费用留校继续学习。中止期满前,经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当年的年度评审,如评审合格,经基金委批准后,可以自下一学年起恢复发给奖学金。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1)受到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

    (2)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年度评审的;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的。

    被取消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者,从公布之日起停发其奖学金,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不得再恢复。

    三、关于留学生学籍与教学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1.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按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延期入学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已入学的留学生,每学期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准时到留学中心和有关院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校的留学生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且经留学中心和有关院系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3.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缴清注册费、学费、医疗保险费和住宿费等费用。新生报到后由本人到留学中心办理注册登记,并办理居留许可;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以适当的方式向留学中心说明情况。未缴纳上述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及延长签证。

    (二)学籍管理

    参照湖南大学中国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

    (三) 课堂管理

    1.教室是进行教学和自习的场所,未经许可不准在教室内开展非教学活动和学校教学计划以外的教学活动。教室必须保持整洁、肃静和良好的秩序。不得随地吐痰,乱丢纸屑和杂物,不得随意张贴和乱涂黑板、门窗、桌椅和墙壁。

    2.学生应按时上下课,不迟到早退。

    3.上课时学生应专心听讲,不准大声喧哗,不随意走动,不准吃零食。

    4.上课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教室。

    5.爱护公共财产,损坏教室内外一切设备公物,照价赔偿和按章处罚。

    6.教室内外不准吸烟,加强教室安全与防火管理。

    7.本校或外单位人员旁听课程者,均应到学校教务处和留学中心办理手续,不得影响学生正常课堂秩序。

    (四) 图书馆规定

    1.留学生凭本人校园卡刷卡入馆。

    2.留学生凭本人校园卡借阅文献,校园卡不得转让或代借。如有遗失,请到发卡部门挂失补办。

    3.请爱护馆内设备和一切公共财物。爱护文献资料,不得圈点、批注、污损、撕毁或遗失,否则按规定赔偿。

    4.馆内文献未经办理借阅手续不得携出,若违反规定以偷盗论处,并按相关规定赔偿。

    5.借阅图书期限为1-2个月,逾期不还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6.请保持馆内安静、整洁;请勿在馆内的任何地方吸烟。

    7.请遵守图书馆有关制度和规定,尊重工作人员及其他读者。

四、关于留学生生活的相关规定

    (一)日常行为管理

    1.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来华留学生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风俗与生活习惯,学生之间相互尊重对方的文化及风俗习惯。

    2.学校允许、鼓励留学生参加学校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3.学校尊重来华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4.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任何商业性活动。

    5.不准酗酒、赌博、吸毒、打架斗殴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得在校园内高速飙车、骑摩托车或不按规定行车;不得从事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爱护校园环境及校园设施,遵守校内公共秩序,违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因违法造成的不良后果,包括学生的人身安全和个人财产方面的损失,由学生本人承担。

    (二) 住宿管理

    1.留学生住房由学校统一安排,不得私自迁移或调换,不得私自借给他人居住。留学生入住公寓后根据房间物品清单核对物品,并按规定交纳押金。

    2.留学生不得利用宿舍从事违反我国法律和校规的活动,不得将宿舍作为宗教活动用房。

    3.遵守防火规定,严防火灾。严禁乱动配电箱和消防器材,严禁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严禁乱拉电线,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电炉或电取暖器等设备。如因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而引发事故,其全部损失将由肇事者负责。同时学校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5.保管好个人钱财及有关证件,防止失窃。

    6.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及播放高音量的音乐等,未经许可禁止在宿舍楼举办舞会。7.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与通畅。不得乱涂乱画,不得在宿舍内饲养宠物,不得在走廊堆放私人物品或晾晒衣物,不准乱丢脏物,乱停车辆。

    8.爱护公物,不得自行更换家具,不得损坏、拆卸、改装宿舍楼和房间内的设施。损坏或遗失公物要照价赔偿。

    9.来访客人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登记会客。会见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会客规定,管理人员对不履行会客手续,擅自进入留学生房间的人员,有权进行盘查,并根据情况通知学校治安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对妨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无理取闹者将视情节严肃处理。

    10.留学生宿舍内不得留宿访客。留学生的配偶或子女,必须征得留学中心和公寓管理办的同意,并办理临时住宿登记手续后方可留宿。对未经批准在留学生公寓留宿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1.中国政府奖学金留学生原则上安排校内免费住宿,自费留学生可以在校外租房,但应当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三) 医疗保险

    1.享受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在本校医院或其他公立医院门诊就诊,可以按照规定每年享受一定比例的医药费报销;但镶牙、配眼镜、购买营养药品等费用由本人自理。

    2.留学生因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艾滋病、性病、核污染、怀孕、流产、分娩、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产前产后检查、结育、堕胎、整形手术、整容手术、健康体检、疗养、静养、特别护理等产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

    3.留学生因违反法规校纪(如打架、斗殴、酗酒等)造成伤害事故,其医疗费全部自理。

    4.留学生住院按照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由保险公司支付全部或部分医疗费用。

    5.自费生在入学注册或每学年报到时,必须办理“来华人员综合医疗保险”,按照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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