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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湖大教字[2018]22号)

2018年5月30日印发

    为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则》(湖大教字〔2017〕25号)和《湖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湖大研字〔2017〕1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授予条件

    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二)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并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经审查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籍期间未受处分,或曾受处分但考察期满已解除处分。

(四)在《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则》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

第二条授予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院的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提出授予、不授予或缓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及其原因,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学院所报建议名单进行复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对审批通过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申请授予程序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学位证书的填发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日期为准。

第五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湖大教字〔2010〕2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七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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