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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维护学校学术声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湖南大学科研人员学术道德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维护科学诚信;
(二)研究生在学期间以我校研究生名义发表学术论文、申报专利、奖励等,须经指导教师审阅,指导教师指导修改论文的同时,有权利和义务对学生论文是否存在抄袭、剽窃、篡改、捏造实验或调查数据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把关;
(三)在撰写学位论文及进行其它学术活动时,应充分检索相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四)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做出说明;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五)合作作品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一般为通讯作者)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六)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七)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八)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过而未经同行质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第二条 研究生在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二)篡改、伪造原始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在接受必要的调查时无法提供原始试验记录;
(三)在自己的论文中将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不加标明而据为己有;毕业离校后继续发表在校期间取得的成果或申报专利、奖励时,侵犯学校及导师的知识产权;
(四)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购买文章作为自己的论文;
(五)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六)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七)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包括一稿多投、用中文发表后又译成外文发表、一项成果以多篇论文分散发表后而文章相互重叠,以论文形式发表后又不加改动以书的章节形式发表等;
(八)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签名及其它评定(或审批)意见;虚假开具或篡改发表文章的录用通知或有关证明;
(九)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考试成绩、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等;
(十)诽谤、陷害、恐吓、报复、辱骂或恶意攻击领导、导师、任课教师、论文(或成果)评审人和有关同学等;
(十一)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正式文书与表格上,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它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十二)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经济价值及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
(十三)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十四)协助他人进行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
(十五)发现同学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不加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知情不报;
(十六)对有关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未向相关管理部门反映举报(或举报后未经查证确认),而随意向媒体、网络或其它方式向公众传播而造成不良后果。
第三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经查实,可依照以下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轻微者(属于第二条第5、7、12、15、16项情况的)将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及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处理。
(二)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恶劣者(属于第二条第1、2、3、4、6、8、9、10、11、13、14项情况的),学校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已经授予学位者,学校将撤销所授予的学位,并刊登撤销学位公告。
(三)在各类考试中,以任何形式作弊,盗用试题、买卖(或传播)盗用的试题,篡改考试成绩者将根据《湖南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湖大教字[2005]67号)进行处理。
(四)在职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处理意见及相关材料移交其所在单位,并给予相应的的行政处理。
(五)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审查的第一责任人,一般为论文的通讯联系人,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履行审查责任,做到实事求是,科学求真,为人师表,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加强自律,加强对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教育。
导师对研究生管理失职,致使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视情节给予导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三年、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受理研究生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举报进行查实处理后报学校及相关部门,由其做出行政处分。
第七条 受处理的研究生认为对其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不公,可于接到处分通知后七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条 在学校做出处理决定之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攻读学位的各类研究生及已经毕业但在校期间有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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