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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工作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自信的精神,增强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工作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相应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状况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勤工助学工作应按照自愿申请、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统一组织和管理,勤工助学基地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门、教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后勤服务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在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在校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所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七条学生因参与勤工助学所引起的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由用人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助当事人进行处理。对于学生私自在校外参加的勤工助学行为,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条 学校应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信息发布

第九条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类型包括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多次勤工助学活动完成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学校应充分利用校内外资源,推动勤工助学基地建设,增加勤工助学岗位。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对参与学生有所提高,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后勤服务和勤工基地实体店等为主。

第十一条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设立,由各用人单位在每学期初向学生资助办公室申报,经学生工作部研究批准。

第十二条勤工助学临时岗位,可根据用人单位需要提前7个工作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审批。

第十三条校外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面向我校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一律由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审查、报批和信息发布。未经允许私自招聘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在每学期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校勤工助学基地与各用人单位的需求确定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待遇及岗位要求,面向全校公开发布;勤工助学临时岗位根据用人单位申请情况发布。

第三章 岗位申请、招聘与录用

第十五条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应填写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附同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一并递交学生资助办公室。学生资助办公室审查、确认具备勤工助学资格的学生名单,并建立相关数据档案。

第十六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资助办公室会同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进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提交过勤工助学申请且未在岗的学生可以参加应聘。

第十七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录用。

第十八条同一名学生不得同时参与两项及以上的校内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九条勤工助学岗位人员录用结果,由学生资助办公室公开发布,并具体通知被录用人员。

第二十条因岗位不足而未录用的、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可以参加临时岗位招聘或由学生资助办公室根据新的岗位需求推荐录用。

第二十一条学生一经录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凭岗位录用通知单、学生证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

第二十二条学生录用后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资助办公室作出说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且此后一年内,学生资助办公室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四章 岗位管理、考核及报酬发放

第二十三条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学生资助办公室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校内设岗单位负责对从事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与考核。学生资助办公室建立勤工助学人员的上岗、离岗和工作记录,并建立其工资台帐。

第二十五条勤工助学岗位报酬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人民币10元,每月工作时间不高于40小时。

第二十六条校内设岗单位应于每月的月初将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工作考核情况及工资发放金额送交学生资助办公室,工作成绩较为突出者可以适当奖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据此安排发放报酬,原则上采用银行卡形式按月发放。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由各设岗单位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设岗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用人单位应尊重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的危险工作,不得安排勤工助学学生从事老师本职岗位工作。

第二十九条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湖大教字[2007]8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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