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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湖南大学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湖大教字〔2017〕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国家设立了“国家助学金”。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评选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评定一次,主要用于学生解决因为家庭经济困难造成的生活和部分学习费用。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等级分为三等,一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 5000元,二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2000元。学校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指标,统筹规划,向各学院下拨推荐指标。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及发放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班级推荐、学院初审,确定资助档次并公示后,由学院将申请学生的《湖南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湖南大学国家助学金学院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经学校评审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至教育部备案。
(三)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其他奖学金。
(四)国家助学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月发放至获助学生的银行卡中(每年发放10个月)。
第八条 有超过一般学生的高消费现象,消费行为与个人经济情况明显不符,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者,取消其国家助学金补助资格。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大学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湖大校办发[2007]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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