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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新鸿基地产郭氏基金湖南大学助学金”

实施细则
新鸿基地产郭氏基金有限公司(后称:基金)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的公司,基金其中一项工作是致力在提高中国人民教育水平和培训人才上做出贡献。大学与基金经友好协商已于2005年6月9日签署「新鸿基地产郭氏基金湖南大学助学金」捐赠协议书,向大学本科生提供助学金。承续2005至2012年度的良好合作基础和显着成果,双方经友好协商后,基金决定继续对大学作第二期的捐赠,主要向大学本科生提供经济援助。项目将由基金、大学和教育基金会共同组织管理项目的执行和捐款的运用。
一、目的
「新鸿基地产郭氏基金湖南大学助学金」(后称:助学金)目的是为就读于湖南大学的品学兼优且家境贫困的本科生提供3年的经济资助,使其能圆满地完成学业。
二、资助对象
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并积极参与同学会活动以及其他公益活动的在读本科生。来自西部和偏远地区、国家重点扶贫县的学生将作优先考虑。
三、申请资格
申请助学金的学生,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学习认真,成绩优异,学业成绩无不及格科目且专业加权成绩排名在前30%(一年级新生以高考成绩及其入学后第一学期成绩作为评定标准);
2. 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家庭正常收入不能保证学生完成学业;需提交家庭所在地方有关单位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来自西部和偏远地区、国家重点扶贫县,孤儿、残疾、单亲或父母有残疾或重病者优先考虑;
3. 品行端正,生活俭朴,遵守法纪,无不良习惯。课余积极参加校内外公益及志愿活动。
四、资助人数及金额
50人,5800元/人/年。
五、遴选准则
1. 坚持将公平、公开、公正作为推荐和遴选的原则。
2. 评选中严格掌握评选条件、严格执行遴选程序。
3. 申请人除学业成绩优秀外,还需特别注重个人品德,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以促进心系祖国,服务社会。
六、遴选程序
1.新生申请时间为每学年3月至4月,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属学院推荐,连同申请人家庭所在地方有关单位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以及高考成绩、大一上学期成绩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按1:1.2的比例将申请材料提交工作小组。工作小组通过面试等环节的考核,确定初选名单,呈报管理委员会批核并经基金上报基金董事局。经基金董事局研究决定后,确定资助学生名单并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馈名单。
3.工作小组每年对上一年度助学金资助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表现进行评核,经评核、面试合格者,经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经基金上报基金董事局同意后可以连续获得资助。
七、监察机制
1.大学负责监察获助学生是否有滥用助学金情况。
2.获助学生原则上不得同时享有其它助困性质的校内专项助学金,若获助学生取得其它学术性奖学金,属重复受助,须向管理委员会备案。
3.管理委员会定期(每年3-5月和10-12月期间,共两次)和非定期与获助学生交流,了解他们的学习进度,并与大学保持联络,以了解学生是否有其它困难。
4.若发现有下列退补选机制内的情况,大学有责任及时通知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与基金均有权终止有关学生的助学金。
八、退补选机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获助学生将失去获助资格:
1.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大学纪律处分的;
2. 学习态度不端正、不努力学习、成绩明显下降或存在不及格的科目;
3. 瞒报家庭状况或收入、弄虚作假的;
4. 将所得助学金用于挥霍、浪费的;
5. 家庭经济明显好转,不需要继续资助的;
6. 由于各种原因丧失学籍或转学的;
7.因学习成绩下降而被取消获助资格连续两个学期的,将全部丧失资助资格;
8.有必要终止资助的其它情况。
助学金申请表内应载明:申请人明白及同意,如产生上述不符情况之一,助学金将有可能被取消或削减。
九、获助学生的义务
1. 获助学生需要亲笔签署确认已收到助学金的证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于完成助学金发放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委员会汇报进度签收证明文件正本送呈基金。此外,每人每学年需要撰写一份个人状况、学习报告致基金董事局,统一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学年结束后两个月内转交基金。
2. 获助学生在获助期间,如个人或家庭的状况与填报申请书时有重大变化,有责任主动通知工作小组或管理委员会。
3. 获助学生需签署一份道义契约,同意完成学业后,如经济能力许可,会通过捐赠等方式资助有需要的在校学生,文件正本送呈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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