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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宋庆龄基金会“丰田助学基金”评选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助学金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丰田助学基金”资助协议书》特拟定此细则。

第二条设奖方式: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丰田助学基金”每年资助学生5人,每人资助6000元,原则上连续资助三年。

第三条评选对象: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丰田助学基金”资助对象为湖南大学品学兼优、家境经济困难的本科新生。

第四条参评条件:

  1. 热爱祖国,关心集体,尊师爱友,遵守校规校纪,品德良好。

  2.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品学兼优,家境贫寒。

  3.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具有健康的体魄。

  4. 受助学生应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参评学年)在库学生。

  5. 受助学生未享受社会团体、个人提供的其他助学基金或学校减免学费等优惠。

第五条评选流程:

  1. 原则上实行差额评选,由各学院依据评选名额进行初审推荐。

  2. 每年10月,学校根据有关要求下发助学金申请评审通知。

    (三)学生根据申请条件,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应助学金的申请审批表。

    (四)学生所在学院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按通知具体要求认真核实相关材料,出具推荐意见,在学院官方网站进行不少于3天公示通过后,向学生工作部(处)推荐人选。

    (五)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各学院的推荐,组织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获助学生名单报设奖方备案。

第六条助学金的评审管理及相关事宜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

第七条获奖者在申报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或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核实,撤销其所获相应荣誉,收回证书和奖金,并按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处理。

第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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