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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新疆、西藏籍母语非汉语少数民族学生评选指标单列。

第五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及湖南大学综合奖学金,但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及其他社会捐赠奖助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及要求:

(一)基本条件要求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现象,未受过学校违纪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学习年限要求

1.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当年原则上在原专业进行申请。

(三)评选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无课程考试不及格(含公选课)现象,专业成绩排名、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年级本专业前25%;

2.新疆、西藏籍母语非汉语少数民族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单列指标申请者,应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初修课程考试成绩均在60分以上(含公选课)。

第三章 评审程序及其他说明

第七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申报。

第八条 各学院应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组员的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认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后推荐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拟推荐名单并组织召开评审会议,经审议通过进行全校公示3个工作日后,将拟推荐名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发放、监督及检查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名单经上级部门审核通过后,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为获奖学生颁发奖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各学院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评审程序操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不正之风。

第十二条 管理部门及各学院要严格执行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将奖学金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取消

第十三条 在评审期间及评定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者荣誉称号,并收回奖金:

(一)有超过一般学生的高消费现象,生活奢侈浪费;

(二)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

(三)违反学校相关政策规定,受校纪校规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湖大校办发[2007]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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