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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拔尖创新人才,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特设立“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人事档案在校且无固定工资关系的全日制脱产在读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四)按学校规定报到和注册,在规定学制内学习。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0元,获奖比例为100%。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等奖每人每年8000元,获奖比例为40%;二等奖每人每年5000元,获奖比例为30%;三等奖每人每年3000元,获奖比例为30%。每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第一学年按照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和入学前科研成果进行综合评定,从第二学年开始按照研究生课程成绩和科研成果进行综合评定和动态管理。其中,推荐免试的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全部获得不低于二等奖的学业奖学金。

第六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研究生院院长担任,成员由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领导、协调和监督全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八条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负责学业奖学金评审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工作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或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一般由5-7人组成,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实施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等工作。各学院制定评审实施细则时应充分考虑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学习成绩、学院和导师对其综合评价等内容。评审实施细则应事先向全院师生公开。

第十条 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未按时缴纳学费;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公开发表的论文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现象;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考试舞弊;本学年两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已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未按时返校;出国留学;自动退学。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施行,2013级及以前各级研究生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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