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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湖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湖大研字〔2015〕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创新研究生培养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设立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根据《关于印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在学制期间内在读,人事档案在校,且无固定工资关系的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
(三)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博士生申请国家奖学金者学术论文达到申报人申请学位的基本要求。
学术论文均须正式发表,且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研究生和指导教师均须以湖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五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取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二)任何一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三)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六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间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科研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的研究生,自动取消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名额分配
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监察处、财务处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为成员,具体名单将在每年的评选通知中注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培养办。
第八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职责: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是: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日常事务,统一保存全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教务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等为委员,其职责是: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 学校原则上根据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与在校研究生人数比例,下达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并配以适当的候选名额,名额适度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学科倾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愿意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生,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接攻博生,第一学年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第二学年起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步评审工作,评审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基层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经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的获奖学生名单以及候补名单,应在本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学生名单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上交的获奖学生名单进行审查汇总后,上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学院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者取消学院评审结果并收回指标,在各学院提供的候补人名单中进行重新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名单上报中央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果研究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发放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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