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时间...
湖南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办法

湖南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办法

湖大研字[2014]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培养国家建设所需的拔尖创新人才,规范学校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拔与派出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派研究生是指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评审获得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录取资格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作为公派研究生推选单位,对推选的公派研究生负管理责任,配合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共同做好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为加强项目实施的管理与协调,保障项目实施的成效,学校具体部门分工如下:
(一)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公派研究生的选拔与派出、行前培训、学籍管理、回国报到和效益评估等工作;负责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联系和协调工作;与各学院、导师共同负责公派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相关工作的协调;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协助国家公派研究生与世界高水平大学(导师或合作者)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三)各学院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重点资助领域,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每年负责向研究生院推荐品学兼优的项目人选;
(四)导师负责协助研究生联系国外院校及导师,与国外导师共同为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制定研修计划,并对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选拔与派出
第四条 研究生院根据“个人申请,导师同意,学校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原则,制定学校公派研究生项目的选派标准。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学成后回国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良好的学术作风,综合素质高,学习成绩优秀,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三)外语水平须符合申请当年国家留学基金委的外语要求。
(四)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正式申请时应为我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在读硕士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和定向生)。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水平,在读硕士研究生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
(五)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正式申请时应为我校全日制在读博士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和定向生)。
(六)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正式申请时应为我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委托培养和定向生),原则上应达到校内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水平。
(七)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正式申请时应为我校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和定向生)。申请时应提供学校与拟留学单位实质性合作协议复印件。
(八)选派范围不包括:已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资格的人员;五年内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本科、硕士期间派出者除外);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留学的违约人员;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九)符合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的当年申请条件。
第六条 项目申报工作流程
(一)各学院负责公派研究生项目的初审工作,确定推荐人选。
(二)研究生院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并公布学校推荐名单。
(三)研究生院组织被推荐人员网上正式报名,审核申请材料并报送国家留学基金委。
(三)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呈报教育部审批,确定并公布录取结果。
第七条 派出工作流程
(一)研究生院负责向录取人员发放录取材料,组织行前培训,并办理签证所需文件。
(二)录取人员仔细阅读《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人员须知》,并按照程序要求及时办理相关事项。
第八条 公派研究生的学籍、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
(一)在留学期限内,学校保留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学籍,但出国前须办理离校手续。擅自逾期不归者取消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按国家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出国前须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不再保留学籍;
(三)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出国留学期间,不缴纳学费,同时不得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四)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出国留学期间,研究生助学金停发,按期回国后恢复发放至规定学制期限止,出国期间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第九条 经学校推荐获国家资助的公派研究生,按照“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派出前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经公证处公证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应交存学校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章 国外管理与联系
第十条 公派研究生应遵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留学期间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国外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地区法律和所在院校的规定,由此引发的所有法律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国外管理工作采取“导师负责制”,即派出研究生的国内导师在研究生派出期间负责与其保持学术方面的联系,派出研究生应定期(至少每月一次)向导师汇报学习及学位论文研究进展情况,并按时提交阶段性学习研究报告。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应定期(每六个月一次)向研究生院汇报学习及学位论文研究进展情况。研究生院和学院负责公派研究生在国外学习和研究情况的监督、考察及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积极配合国家留学基金委和相关使(领)馆工作,及时处理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对于留学期间申请变更留学单位、调整留学期限和从事博士后研究等,公派研究生须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经学校及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后方可。
第十三条 研究生出国期间有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如为涉密人员出国前应与学校保密办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四章 回国报到
第十四条 回国报到流程
(一)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回国后,须在研究生院网站下载并填写返校报到单,经导师、所在学院确认后到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恢复研究生助学金发放;
(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返校后须在所在学院做一次公开学术报告,介绍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科研经历,并向研究生院提供项目总结材料;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返校报到时须提供项目总结报告;
(三)公派研究生按期回国后,凭护照原件、《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由相关负责人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并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有关规定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
第五章 违约追偿
第十五条 公派研究生逾期不归、擅自变更留学国别和留学身份、未完成留学计划擅自提前回国违反《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偿还相应的出国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 研究生院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所掌握的本单位违约人员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开展违约追偿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当此办法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不符时,执行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湖南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选派实施办法》(湖大研字[2007]11号)自动废止。

湖南大学版权所有©1996-2010年 湖南大学办公室 湖南大学互联网信息服务研究中心 联合制作发布

通讯地址:湖南长沙岳麓山 | 邮编:410082 | Email:xiaoban@hnu.cn | 在线留言 | 域名备案信息:湘ICP备05000239号、09007699号、050167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