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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本科学生辅修管理办法

湖南大学本科学生辅修管理办法


湖大教字〔2016〕27号
根据《湖南省高等教育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湖南大学本科生学则》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辅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以下简称“辅修学位”)的开设资格、计划要求和教学形式
(一)辅修专业、辅修学位是指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按照一定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修读另一专业相关课程(辅修学位还应完成毕业设计等环节),获得相应证书的学习方式。
(二)已有三届及以上本科毕业生且教学资源充足的专业,原则上可以开设辅修专业。
学校每学年将开设的辅修专业和授予的辅修学位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制定包含全部专业核心课和主要实践环节以及必要的专业基础课在内的相应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经学校核准后实施。
辅修专业总学分最低要求不低于50学分;辅修学位在修完辅修专业要求最低学分基础上完成辅修专业毕业设计(论文),辅修专业毕业设计(论文)与该专业对主修学生的要求相同。
(四)辅修专业的教学形式,各学院可以根据学生人数自行决定。学生人数较少时可采取由学生跟班修读形式(学生选择辅修专业应修课程对应的主修课堂修读),学生人数较多时可开设“辅修假期课程”。
“辅修假期课程”是指安排在晚上、周末和暑期授课的课程,每门课程开课时间不少于6周,暑期开设的课程不组织补考。“辅修假期课程”由学院申请开设,开课规模由学院根据课程特点确定,开课计划、教学任务等由学院制定并负责落实后由教务处统一排课,课程教学纳入学校日常运行管理。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辅修专业的学生须为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二)原则上按文科类录取的学生不能申请辅修只招理科类考生的专业(以招生当年招生计划为准)。
(三)学生按计划修读主修专业过程中,主修专业通识必修课与核心课程无补考,确实学有余力,可在学校规定时间提交辅修申请。
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辅修专业,不得重复申请。
原则上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应跨招生专业覆盖专业。
三、工作程序
(一)学院公布操作细则:每年春季学期第八周前,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制定并公布辅修专业操作细则,细则应包括所开设辅修专业名称、教学计划(开课计划)、接收名额、报名条件和遴选办法等,细则需报教务处备案。
(二)学生申请: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经学籍所在学院和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并由教务处核准后,获得修读资格。
四、修课与成绩管理
(一)获得辅修专业修读资格的学生,既可以与所申请辅修的专业学生同步修读辅修专业课程,也可以选择修读“辅修假期课程”(每学期所选总学分数不超过30学分,不含辅修专业毕业设计(论文))。
(二)获得辅修专业修读资格的学生,若出现主修专业有两门及以上未通过必修课程情况,则终止辅修专业学习。
(三)辅修专业应修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内容相同的,可免修;内容相近的课程,经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的学术(教学)委员会同意,教务处审核,可免修。
(四)学生主修专业毕业时尚未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课程与学分,其辅修专业修读资格自行终止,学校提供辅修成绩单。
学生中途终止辅修专业学习,学校提供辅修成绩单。
(五)辅修专业的课程与学分,若符合主修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可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程和学分,并不再计入辅修专业课程。
五、证书管理
(一)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学业,并修满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最低学分,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二)跨学门修读辅修专业的,在主修专业毕业后的一年内(不超过弹性学制年限),达到以下条件者,可以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1. 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2. 修满辅修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最低学分,并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3. 完成辅修专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通过后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六、收费管理
辅修专业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七、本办法从2015年入学的本科生开始实施。原《湖南大学本科学生辅修第二专业管理办法》(湖大教字[2012]55号)待适用学生标准学制结束后自行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八、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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