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教育部、湖南省关于高校就业困难毕业生帮扶工作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毕业生帮扶工作,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按照“重点关注、重点推荐、重点服务”的原则,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以及少数民族毕业生等就业困难毕业生群体的就业帮扶工作,实施“一对一”就业帮扶,尽快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学校成立由分管就业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研究生院院长、学生工作部部长、校团委书记任副组长,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为成员的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绿色通道”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就业困难毕业生帮扶工作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处长兼任。
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统筹全校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绿色通道”工作,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协助、配合开展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工作。
由各学院具体负责本学院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绿色通道”实施工作,各学院专兼职就业指导老师、毕业班辅导员和相关教师具体开展和落实本学院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工作。
就业“绿色通道”申请主体为:满足1-7条中任意一条的就业困难毕业生。
2.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生;
6.知识能力局限、就业资源贫乏等导致就业困难的毕业生;
3.在校期间有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者。
各学院就业指导老师以及毕业班辅导员要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主动了解毕业生就业意向和个人与家庭基本情况,做好调查摸底工作,设立联络员,实行动态管理,充分掌握毕业生的思想动态、就业意向和具体困难,建立就业困难毕业生数据库,并及时将数据库信息提交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1.“一对一”就业指导。加强对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教育,根据就业困难毕业生的不同原因、不同特点,大力开展“一对一”就业指导和分类指导工作,通过个别谈心、个别咨询等方式,有针对性地为就业困难毕业生提供职业生涯规划、职场形象、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就业技巧等方面的指导培训,帮助他们了解自己、探究职场、关注就业形势、掌握就业政策、更新就业观念、调整就业期望、提升就业能力和整体素质。
2.加强对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心理调试。加强对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心理辅导,通过心理咨询、团体辅导、个性化辅导等方式,帮助他们化解就业心理问题和障碍,提高他们自我调适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积极应对就业过程中的挫折,跨越心理障碍,从而顺利就业。
3.创业意识和能力培训。积极鼓励、引导就业困难毕业生参加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培训以及大学生创业大赛等各种活动,提高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创业意识和就业能力,启发他们开阔视野,拓宽就业渠道。
1.就业岗位推荐。及时、有针对性地向就业困难毕业生提供各种就业信息,同时主动与招聘单位联系,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结合实际情况,对就业困难毕业生予以优先推荐,并密切跟踪其求职面试的结果并给予相应的帮助。
2.政策帮扶。优先选拔、指导就业援助对象参与下列就业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军队招收士官和征兵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等。结合国家政策和当前就业现状,帮助其树立献身基层、扎根基层的就业观,鼓励其到基层、到艰苦地区工作。
3.经济援助。积极筹措资金设立“湖南大学就业绿色通道专项基金”,用于就业困难毕业生培训、补贴部分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外出求职的交通费等,减轻其经济压力,促成其顺利就业。
1.各学院需做好关于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绿色通道”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组织有意向接受就业帮扶的毕业生填写《湖南大学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绿色通道”申请表》,对符合就业帮扶对象条件的毕业生进行统计、初审,并提交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批准,确定为就业帮扶对象。
2.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确定拟给予就业帮扶的毕业生名单后,将名单予以公示,并将经过公示的毕业生名单存档至“湖南大学就业困难毕业生数据库”。
3.由各学院具体落实就业帮扶措施,实施就业帮扶,直到就业帮扶对象顺利就业。
学校设立“湖南大学就业绿色通道专项基金”,用于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工作。经费来源包括上级拨款、学校相关经费、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大学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绿色通道”管理办法》(湖南大学教字〔2011〕137号)同时废止。
(三)每年的评审标准、落实方案等相关细则以当年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下发的通知为准。
附件: 湖南大学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绿色通道”申请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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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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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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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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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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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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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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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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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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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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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面临的就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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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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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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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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