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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

湖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
湖大教字〔2015〕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保证人才遴选质量,鼓励本科学生勤奋学习,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入学时招生计划与注册年限计算,下同)不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我校按照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三条 为切实加强对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以下简称“推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按“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学〔2006〕14号)”的要求,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分管本科招生、本科教学、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公正、廉洁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师代表;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为非常设机构,每年推免工作启动时按上述规则确定具体组成人员并公示。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确定各学院和相关部门的推免生名额、监督各学院推免细则公示和推免结果公示、受理投诉、审批推荐结果。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机构为教务处。
第四条 实行推荐名额分配制度。以提高选拔质量为核心,实施推免生名额分配机制,合理安排推免名额。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度教育部下达的推免生名额,综合考虑各专业应届本科学生人数、学校确定的优先发展学科和特殊人才培养计划、研究生生源质量等相关因素确定各学院推免生名额。国家专项计划(支教团、硕师计划、补偿计划等)名额按国家相应政策分配至相关部门。
第五条 推免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各学院及相关部门(以下简称推荐单位或单位)负责学生的遴选。各推荐单位应成立以行政一把手为组长的推荐工作小组,并依据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遴选的基本原则,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及时制定本单位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推荐细则》),作为本单位开展遴选工作的实施依据。《推荐细则》应包括推荐对象、基本要求、推荐类型及名额分配办法、考核比例、最终成绩计算办法和排名规则、具体推荐条件、考核遴选办法等内容,经单位推荐工作小组审定、报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公示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章 基本推荐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推荐对象
根据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本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提前毕业学生)。
第七条 基本推荐条件
(一)爱国爱校,遵纪守法,有社会责任感,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二)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品行优良,无处分记录,无考试(考查)违规记录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违规行为;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修完并通过前三年(五年制为四年)所属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选修课程除外)。由学校(学院)根据正式协议派出的对外交流学习的学生在外校学习期间应修完规定课程或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3.0及以上(对应满分绩点4.0)。
第八条 基本推荐要求
(一)课程、成绩要求:纳入推荐的课程范围为核心课程,课程成绩按初修成绩计算,具体推荐规则由推荐单位制定;
(二)由学校(学院)根据正式协议派出的对外交流学习的学生交流期间所修课程不纳入推荐的课程范围;
(三)对学科竞赛、“挑战杯”竞赛成绩优异者、确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对学校有特别贡献者以及综合素质特别突出者,学院可在“推荐细则”中制定特别规则。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推荐工作基本程序:
(一)各推荐单位负责本单位推荐的动员和报名组织工作,审核报名学生资格,按分配名额基数拟定推荐预选名单,经推荐单位推荐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如有异议,推荐单位应及时查明情况,对确有问题的进行严肃处理、公布处理结果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推荐预选名单经推荐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即为年度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名单(简称推免生名单,下同);
(三)学校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通过全国统一的“推免服务系统” 将推免生名单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推免生名单以“推免服务系统”备案信息为准,未经学校公示及“推免服务系统”备案的名单无效。
第四章 监督与复议
第十条 各推荐单位要建立健全推免生工作机制,推荐工作小组对本单位的推免生工作结果负责;各推荐单位应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并保证学生咨询、申诉渠道的畅通。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推免生工作进行监督,对在推免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和严重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对推荐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推荐单位名单公示期间,向推荐单位推荐工作小组申请复议,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湖南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复议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在指定日期内上交到推荐单位;
(二)推荐单位工作小组按照《推荐细则》的规定,审定申请人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视情况需要可对申请人重新进行考核;
(三)推荐单位工作小组应在《湖南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复议申请表》中详细记录复议过程及结论,推荐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复议结论应在推荐名单报送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之前告知申请人;
(四)各推荐单位将《湖南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复议申请表》汇总后,连同推荐名单在指定日期内报送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申请复议学生如对推荐单位复议结果不服,可向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申诉。
第十四条 有直系亲属参与推免的工作人员应回避。如工作人员违纪,由纪检部门负责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获得推荐资格学生须按照国家招考研究生的要求进行网上志愿填报,及时接收并确认招生单位的复试及待录取通知,未履行该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推荐资格。
第十六条 已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如放弃推荐资格,学校按学生违约流程处理(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格者除外)。
第十七条 已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呈报教育部取消其推荐资格:
(一)在申请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
(二)研究生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未按本办法实施的,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减少该单位下一年度推免生名额,情节严重者,学校追究单位和相关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发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修订时亦需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原相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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