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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章程

 
 
      湖南大学史承公元976年创立的岳麓书院,前身为1903年由岳麓书院改制设立的湖南高等学堂,1926年定名湖南大学,1937年成为国立大学。1953年全国院系调整,学校更名为中南土木建筑学院,1959年恢复湖南大学校名。1978年被列为全国重点大学,1998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2000年湖南大学与湖南财经学院合并,2001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2002年湖南计算机高等专科学校并入。学校努力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国际上有重要影响的综合性、开放式、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公益性高等教育事业法人单位,主管部门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坚持学生为本、教师为先、学术为魂;继承、发扬岳麓书院“成就人材、传道济民”的传统,致力于培育精英、探求真理、引领文化,为人民福祉、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贡献。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保障教授治学,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湖南大学,简称湖大;英文名称为HUNAN UNIVERSITY,缩写为HNU;学校网址:   http://www.hnu.edu.cn。
学校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南路麓山门。
办学地点为湖南省长沙市。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可增设新的校区。
第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管办评分离的原则对学校进行管理;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八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进行管理、考核和监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任免学校党政负责人;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同时,保障学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持续改善,支持学校全面实现基本职能。
 
第二章 学校基本职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九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致力于学生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学生的未来奠定基础。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教育;学校为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终身教育服务。
第十条    学校为综合性大学,教学和研究涵盖人文艺术、社会科学和管理、自然科学、医学和健康、工程科学和技术等领域,设置各主要学科门类;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培养人才的类型、层次和规模。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教育的公益性,促进教育公平,在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自主开展招生工作,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学校健全人才培养质量自我监控评估体系,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的监控评估,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三条    学校对修满学历教育学分、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依法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学校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著名学者和卓越的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十四条    学校的科学研究旨在增进人类对自然及自身的认知、丰富人类知识宝库、服务人才培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应对未来挑战。
第十五条    学校崇尚科学,鼓励创新,保障学术自由。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科学研究活动与人才培养工作紧密结合。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学术事务优先、学术研究平等,反对和惩处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十八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成果服务社会,积极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与智力支持。
第十九条    学校树立面向社会的服务意识,构建开放包容、合作共享的社会服务机制,提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度。
第二十条    学校充分发挥智囊团、思想库作用,加强应用性、对策性研究,积极开展决策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术资源开放机制,为社会提供资源共享服务。
 
第四节 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文化传承与创新,致力于成为优秀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和思想文化创新的重要源泉,以先进文化引领社会。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承续岳麓书院文脉,坚持文化育人,充分发挥千年学府优秀文化教育传统在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注重湖湘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研究,努力成为湖湘文化研究的大本营和中华文化繁荣的重要基地。
第二十五条 学校“承朱张之绪,取欧美之长”,推动中华优秀文化的传播与创新,促进民族优秀文化与世界先进文明的交融交汇。
 
第三章学生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学习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活动;
(三)知悉所修课程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方案;
(四)按照学校规定选择专业、课程和教师;
(五)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学术活动、提出学术建议;
(六)评价学校的教学、管理和服务,提出投诉、批评、建议;
(七)依条件获得表彰和奖励,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八)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九)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十)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不服,提起申诉;
(十一)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
(二)按照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完成学业;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其他未取得学校学籍的在校学习者,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或者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节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条    学校为学生的学习与生活提供基本设施。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
(一)为学生提供品德修养、学习、科学研究指导;
(二)为学生提供身心健康教育、生涯规划以及创业、就业指导;
(三)为学生提供课外活动指导,鼓励、支持学生依法进行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和其他公益活动;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第三十二条    学校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生代表可根据学校规定参加有关会议。
学校支持学生会、研究生会履行维护学生权益的职责,依法保障学生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与监督权。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对学校纪律处分、学籍处理等有异议的,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第四章教职工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是指与学校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职员、工勤人员。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工作职责公平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的条件和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依法享受薪酬、保险及休假等福利待遇;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发表意见、进行评议,参与民主管理;
(六)就职责权利、聘用、晋升、福利待遇、奖惩等事项处理不当进行投诉、申诉;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尊重和关爱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二)践行校训校风,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履行岗位职责,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教师除享有本章程第三十五条之权利、履行本章程第三十六条之义务,还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一)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活动,选择教材和教学方法;
(二)告知学生所授课程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方案;
(三)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提高教学业务水平;
(四)指导、评价学生的学业,引导学生成长发展;
(五)对新进人员、职务晋升者进行同行学术评价;
(六)对学校、学院学术事务发表意见、进行评价;
(七)获得学校、学院为其提高教学、科研能力的支持。
 
第二节 人力资源配置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人才培养的需要,依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教职工规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职务分类分级聘用和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通过合同确立与教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任、考核、晋升、奖惩、解聘等。
 
第三节 权益保障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据合同的约定保障教职工权益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三条 学校提供与社会、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体现教职工劳动价值的薪酬福利待遇,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协议薪酬制、年薪制等多元薪酬分配模式。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学术为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收入分配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与调解委员会。教职工就聘用、晋升、福利待遇、奖惩等事项与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争议,可向教职工申诉与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校友
第四十六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者以及曾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或者曾被学校授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或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社会人士。
第四十七条    校友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情况;
(二)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获得学校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
(四)申请使用学校的资源。
第四十八条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支持校友的事业发展。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校友总会是由学校和校友发起设立、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校友总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校友总会开展工作;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不定期召开校友联系会议,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海内外校友。
 
第六章 内部治理
 
第一节 决策与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党委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 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 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七) 法律、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一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若干人,书记、副书记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产生。
第五十二条    学校党委设常务委员会,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常务委员会履行。
第五十三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校长1人、副校长若干人、总会计师1人,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五十六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五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领导对行政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相应专门委员会对学校决策进行咨询、审议。
 
第二节     学术组织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六十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
(二)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
(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
(四)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六)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并直接由校学术委员会决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的学科专业以及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
(二)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三)教学科研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
(四)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的制订或修订原则;
(五)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规划,教学计划方案,重大教学改革方案;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办法,学校教学岗位设置、聘任及考核办法,招生的标准及办法;
(七)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六十三条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六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学部、学院学术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部、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负责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四)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接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八条    各类、各级学术组织的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机制、运行规则与监督机制等内容在其各自另行制定的章程中予以明确规定。
 
第三节 内设机构
 
第六十九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按照规范、合理、精简、效能、权责明晰的原则设置内部机构。
第七十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机构、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依照设置原则履行其相应职责。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行政职能部门,各行政职能部门依照设置原则履行其相应职责。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规定程序设置、变更、撤销学院、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机构。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置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保障的机构,为师生员工和社会服务。
学校设置后勤服务机构,利用多方资源为学生与教职工提供后勤保障。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附属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的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与学生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七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其职权主要包括: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实行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同级党委领导和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七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第七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其职权主要包括:
(一)听取学校有关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上届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四)学生代表大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研究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授年会制度。教授年会是学校全体教授(含副教授)参与学校学术事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形式,其职权主要包括:
(一)对学校学术委员会公平、公正、公开履行职责,依法保障教师和科研人员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发挥作用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审议学校学术委员会工作年度报告;
(三)听取关于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学术事务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八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七十九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八十条    学校设立监察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对学校所属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第八十一条    学校设立审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学校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学院
 
第一节 职权与职责
 
第八十二条 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符合学校发展方向、发展目标的学院和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二)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制订符合学校总体要求的学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学校核准的办学规模,拟定学院招生方案;
(四)对申报本院岗位人员进行考察、评议、遴选;
(五)按照学校机构设置基本原则、核准的机构数和人员编制拟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报学校审核;
(六)依法管理和使用学校的教学科研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
(七)确定教职工岗位职责,建立完善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
(八)根据学校核准的学院经费预算及本单位办学资源,拟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制定教职工薪酬分配方案。
(九)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三条 学院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向学校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三)建立健全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规章制度;
(四)依法接受学校和相关机构的检查评估;
(五)建立健全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第八十四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完善教育教学制度建设:
(一)提供优质教学资源,按学校相关规定满足学生选择修读专业、课程的基本要求;
(二)建立符合学校要求,以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质量为必要条件的教师考核聘用制度;
(三)鼓励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改进教育教学方式、方法。
第八   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一)建立健全适应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的教育教学质量标准;
(二)完善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制度;
(三)实行教育教学质量信息公开,建立完善教育教学质量监督制度。
第八   十六条 学院鼓励支持教学、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完善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制度建设:
(一)建立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相结合的制度,促进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协调发展;
(二)整合科研资源,加强科研团队建设;
(三)建立健全符合学校要求的学术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
(四)建立为区域和企事业单位合作培养人才、开展应用研究、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等机制。
 
第二节 管理体制
 
第八十七条 学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若干人。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
学院院长、副院长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任免。
第八十八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委(党总支)。
学院设党委书记1人、副书记若干人。
第八十九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全面负责学院党委(党总支)工作,学院党委(党总支)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
(四)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九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思想政治工作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福利待遇等重要事项。
第九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学院师生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一节 财务体制
 
第九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财经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强化经济责任审计,保证资金有效安全运行。
第九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二节 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九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学习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为辅的经费筹措机制,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获取社会支持。
第九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九十六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实行预算管理,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保障运转、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节 资产管理
 
第九十七条    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学校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九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优化资产配置和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学校成立资产经营公司依法经营管理学校授权管理的资产。
第九十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岳麓书院及学校其他文物。
 
第四节 基金管理
 
第一百条    学校依法成立教育基金会。
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加强与校友及社会各界的联系,争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广泛筹措教育资金,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育基金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按照收支平衡、专款专用,支出不超出基金规模的原则进行管理,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九章 外部关系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评价。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社会参与办学的重要组织形式,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审议学校办学定位、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等重要事项;
(二)对学校办学质量进行监督评议;
(三)推动社会合作,争取办学资源,支持学校发展。
理事会的章程另行制定,其职能、职责依据相关规定调整。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就中长期发展规划、对外合作办学、争取社会资源等重大事项咨询校外专业人士或社会组织的意见。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与社会各界开展广泛合作,提供社会服务,争取社会支持。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与科技文化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以1950年8月20日毛泽东主席题写的“湖南大学”为校名标识。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徽志为: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中文校名“湖南大学”,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校训为实事求是,敢为人先。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校风为博学、睿思、勤勉、致知。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校歌为《湖南大学校歌》,由胡庶华作词、萧友梅作曲。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校庆纪念日为公历10月2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章程草案或章程修订案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章程草案或章程修订案经讨论审定后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校长签发,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核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章程修订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五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附议,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学校党委会审定后进行修订。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举办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学生、教职工以及其他机构、社会公众对章程实施的监督。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和修订案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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