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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科研人员学术道德规范

(湖大科字[2003]3号 2003年3月19日)
为发扬“求实、创新、勤奋、严谨”的学风,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科技部《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湖南大学所有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及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科技人员、职员和在籍学生。
在湖南大学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以湖南大学访问学者或进修教师名义发表作品的也适用本规范。
第二条 科研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道德:
(一)认真学习、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有关法规,杜绝科学研究中的不良风气。
(二)进行学术研究应及时进行文献检索,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严禁剽窃他人成果、抄袭他人作品。
(三)坚持优良学风,不断探索科学规律,勇于创新,坚持科学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不得拼凑或篡改实验数据,不得伪造文献与材料,反对一稿多投,严禁简单重复制作自己的成果。
(四)尊重客观规律,正确处理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中观察、论证、推理之间的关系。必须以诚实的科学态度对自己出版的作品分别注明著、编著、编、译、编译等。
(五)鼓励合作研究,合作作品应按照科学研究中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六)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学术成就,在科学论著的写作中,参考和引用他人研究成果,应按照科学论著要求正确标注。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第三条 科研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成果。
(三)在填写有关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他人发表的成果或作品中署名。
(五)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技成果,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四条 科研人员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述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属于第三条第1、2、3项情形的,予以解聘或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处分。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属于第三条第4、5、6、7项情形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三)对违反学术道德人员的处分期限(开除处分的除外)一般为2-4年。在受处分期间,当事人不准申请学位,不得申请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得晋升工资。处分期满,经学校职能部门审查,确认其在受处分期间内对错误行为有所认识,并有纠正错误的行动,可撤销其处分,并相应恢复其申请学位、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资格,相应恢复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处分期间继续违反规定的人员,将加重处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术道德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业委员会,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
学术道德委员会原则上由来自各学科的、未担任校内行政职务的知名学者7-9人组成,经校学术委员会提名并通过后,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由主管科技工作的副校长兼任,学术道德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分别由科技处和社科处承担。
科技处负责受理理工类举报,社科处负责受理人文社科类举报。科技处、社科处受理举报后,应立即报告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由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开展调查。学术道德委员会也可以根据学科专业的需要,临时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作小组,负责本学科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
对违反学术道德人员的处分由校务会决定,并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科技处、社科处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六条 当事人有申诉的权利,并可按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凡认为对违反学术道德人员的处分不妥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异议。
第七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生效日之前发生的违反学术道德问题的审查和处理不适用本规范。
第八条 本规范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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