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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全校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前,由校办公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由学校新闻办或新闻发言人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的内容如下: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除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九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校长担任,其他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校长担任组长,常务副书记、副校长为副组长,机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
工作小组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办公室信息科,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由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同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对于学校要求公开的信息,各单位要及时整理公开,并根据本办法要求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
第十二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门户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文件、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学校在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校办公室负责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各单位根据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提供相应信息内容。
第十五条 校办公室负责将学校基本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学生工作部和人力资源处负责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学校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校内信息拥有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的建议;
(二)校内信息拥有单位应及时将拟公开的信息送校办公室审核,校办公室采取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校办公室可以授权信息拥有单位审核公开;
(三)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提出公开建议,交校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各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责任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由校办公室统一受理,各单位根据校办公室的书面通知按时准确提供相应信息,给予申请人答复。
第二十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按照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校纪检监察处、工会、审计处等部门负责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校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教育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产生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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