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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预算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学校预算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监督等。

第三条学校依法实行预决算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务院及教育部的信息公开要求,向社会公开相关预决算信息。

第二章预算职权

第四条学校预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学校采用单位预算制,校内单位(包括各学院、校校下机关各部处、各直附属单位,下同)为预算单位。

第五条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关于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方针和原则;审定学校预算方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定学校预算调整方案。

第六条学校财经工作委员会是预算管理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学校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学校决算报告。

第七条计划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学校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报告,组织和监督学校预算执行,负责学校预决算信息公开。

第八条具有归口管理职能的单位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归口单位,负责归口管理相关项目的预算编制和评审、绩效评价等,督促所管理项目的预算执行。

第九条预算单位是学校预算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对本单位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预算收入与支出

第十条学校预算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指学校从中央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教育拨款、科研拨款、其它拨款等。

(二)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培训费、考务费等。

(三)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学研究、开发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上级补助收入。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学校取得的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它收入。包括从地方财政部门取得的不属于科研事业收入的经费拨款,以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十一学校预算支出,包括:

(一)人员经费基本支出。包括在职人员经费(工资、津补贴、社会保险、住房补助等)、离退休人员经费、学生奖助学金、外聘人员经费等。

(二)公用经费基本支出。指维持正常运转,以及开展职能职责范围内的常规业务发生的支出,包括本科教学经费、研究生业务费、日常运转费、经常性业务费、后勤保障经费等。

(三)项目经费支出。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包括财政专项、科研专项等。财政专项主要包括基本建设、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中央高校捐赠配比及中央高校管理改革等绩效拨款专项等;科研专项是学校科研人员为开展科学研究申请获得的专项。

第四章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原则,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规定程序编制。

第十三条坚持“以事定财”的预算理念,议事在先,定财在后。学校的基本建设、大型维修、大型仪器设备采购、人员经费需求变化等重大事项应提前履行决策程序,未经学校决策的重大事项,不予安排预算。

第十四条 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编制总原则,一般不安排赤字预算。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障运转、优先民生、突出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五条学校按自然年度编制收支预算。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年度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专项预算经费,应加强项目论证和审核,建立项目库,根据学校中长期规划,按三年滚动,跨年平衡编制预算。

第十七条预算按照不超过总支出额的百分之三安排机动经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突发事件及其它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十八条学校预算按照“二上二下”程序编制,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上预算”: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收支全面预算,撰写预算说明。学院预算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机关部处及直附属单位预算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一下预算”:计划财务处汇总、分析各预算单位申报的预算,编制学校总体预算初步方案。在听取预算单位编制意见后,明确各预算单位控制数。

“二上预算”:归口管理部门专项经费预算组织专门论证,形成方案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预算单位根据控制数修改完善本单位预算方案,再次上报。

“二下预算”:计划财务处编制学校预算方案,提交财经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下达。

第五章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九条预算一经批准,各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承担上缴收入任务的单位,应按学校规定和下达的预算收入计划,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拖欠。归口管理部门应监督各项收入按计划上缴。

第二十一条预算单位应严格按批复的项目预算安排年度经费支出,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正式预算审批前,为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日常运转费、经常性业务费按上一年度预算指标的25%年初预先下拨。

第二十三条学校预算需追加和调整(含动用机动经费),单笔预算200万元(含)以上的由党委常委会审批,200万元以下的由财经工作委员会审批或授权审批。

第二十四条财政专项结转和结余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校预算经费。当年安排,当年使用,年末结余原则上由学校收回。

第六章财务决算

第二十六条决算是对年度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收支状况的全面反映。学校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教育部要求编制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七条预算单位应认真做好本单位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核实并提供决算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财务决算报告由计划财务处负责汇总编制,经主管财务校领导审定后,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在规定时间内报教育部审批。

第七章预算绩效评价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立预算绩效评价制度,科学合理设定评价指标,结合预算绩效目标,对各预算单位进行绩效评价。中央财政专项的绩效目标设置,按教育部、财政部规定执行。预算单位要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理念,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确保绩效目标实现。

第三十条预算执行进度是预算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与预算单位年度考核、下年度预算安排挂钩。中央专项执行进度按时点考核(与教育部考核时点对应),对连续两个考核时点预算执行不达标的预算单位,学校约谈单位负责人。对按规定可以统筹的专项经费,学校可收回未按时点要求完成的预算额度,并予以统筹安排。份六行W

第三十一条学校审计监督部门对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预决算实施民主监督,学校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预算安排情况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南大学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湖大财字[201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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