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严肃财经纪律,巩固“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建立健全防范治理“小金库”长效机制,根据《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财经纪律等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学校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
第三条 “小金库”的表现形式包括:
(一)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1.违规收费设立“小金库”;
2.违规截留各类收费等设立“小金库”;
3.违规截留各类科研项目经费设立“小金库”;
4.用社会捐赠资金设立“小金库”;
5.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6.其他形式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
(二)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1.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
“小金库”;
2.虚列名目或合同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3.以虚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上下级单位,或者关联交易方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
金库”。
5.其他形式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
第四条学校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小金库”防范治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层层建立经济责任制。学校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防范本单位设立“小金库”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出现的“小金库”行为负责。
第二章 小金库防范
第五条各单位的所有资金收支必须全额纳入计财处集中核算。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属于学校的资金,自行设立“账外账”、“手工账”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六条学校各类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工作由计财处统一负责。各单位不得私自以学校、本单位或个人名义开设银行账户。
第七条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立任何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各单位对外依法收取各种费用,或者依法取得其他各种收入,均 应使用合法票据,严禁各部门私自外购或印制票据。
第八条各单位应重视与加强现金管理,及时将收取的各类现金存入学校银行账户,日清月结,不得保存在本单位或个人手中,或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存储。也不得私自截留,坐收坐支现金。
第九条各单位应重视与加强支出管理,完善各类支出报销审批制度。各类支出均须凭据按实报销,不得虚列、虚报支出。各单位不得通过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劳务费等各种名义,以“一次报销转账,分期消费使用”的方式,虚列支出套取资金转入其他单位或私存私用。
第三章 小金库治理
第十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切实加强本单位各类资金收支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预防与杜绝“小金库”。
第十一条对各单位的资金收支情况,计财处负责日常监督,审计处负责审计监督,监察处负责监督检查和执纪问责,必要时 联合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根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 财政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财监[2009]26号)规定,学校设立举报私设“小金库”的奖励制度。经查情况属实,按查出的“小金库”数额的 5%给予举报者奖励。
第十三条校内各单位自查发现的“小金库”资金,按收入发生额及时如数上缴学校,由学校按规定处置。
第十四条在学校组织的专项检查与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的“小金库”资金,除必须全额上交学校外,学校按“小金库”资金收入数额 1-2倍的标准,从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或历年结余中扣减经费。
第十五条凡参与“小金库”的责任人不得参加本年度年终考核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并按标准扣发其三个月的业绩津贴。
第十六条凡被发现有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单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学校按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学校后勤服务总公司、基金会等单独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和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日起执行。原《湖南大学关于禁止私设“小金库”的若干具体规定》(湖大财字〔2011〕28 号)废止。
湖南大学办公室 2019 年 1 月 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