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二)系统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在《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四)在籍期间未受处分,或曾受处分但已解除的。
二、全日制本科生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同时完成辅修学士学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
三、为推动复合型人才培养,学校以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为原则,设立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参加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的学生,符合第一点规定者,可授予双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