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和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人事档案在校且无固定工资关系的全日制脱产在读研究生,补助其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按月(每年10个月)发放给符合条件的研究生。
第五条 超过规定学制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学校不再发放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留学、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施行,2013级及以前各级研究生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