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大学优秀(十佳)班集体、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及综合奖学金每学年(含夏季学期、秋季学期及春季学期)评定一次,每年10月份进行。
第三条 各学院负责组织本院学生的评定和推荐工作,学生工作部负责材料整理和审核,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第二章 优秀(十佳)班集体、
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
第四条 优秀(十佳)班集体、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比例:
(一) 校优秀(十佳)班集体:校优秀班集体从优秀班集体创建班级中产生,比例不超过全校可参评班级总数的10%;十佳班集体从优秀班集体中产生,每年评选十个;
(二) 校三好学生:比例不超过全校可参评学生总人数的6%;
(三) 校三好学生标兵:比例不超过可参评学生总人数的0.2%;
(四) 校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不超过可参评学生总人数的3%。
第五条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报校优秀班集体:
(一)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
(二) 班干部政治觉悟高,组织能力强,团结协作,尽职尽责;
(三) 班级制度健全,班级凝聚力强,气氛融洽,积极承担和完成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各种任务;
(四) 全班同学学习自觉性强,学年课程初修考试不及格人数低于15%,在各类学科竞赛取得好成绩,高年级班级四、六级过级率高;
(五) 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科技创新活动并取得好成绩;文体、课外业余活动健康、富有意义且丰富多彩,全班体育达标状况良好,积极参加校、院体育竞赛;
(六) 班级学生宿舍文明卫生,优胜、文明寝室挂牌率高;
(七) 全班同学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学年内无考试违规受处分者、私自在外租房者和重大伤害事故的发生;
(八) 全班同学能自觉注重行为养成,言语文明、行为得体,无不文明现象发生;
(九) 班级积极组织参加各类公益创业实践活动;
(十) 班级为优秀班集体创建活动立项班级,且通过学年考核。
第六条校优秀(十佳)班集体奖励标准:校优秀班集体创建班级发放创建基金500元/班,校优秀班集体奖励1000元/班,十佳班集体另行奖励1000元/班。
第七条校优秀(十佳)班集体的评选采取创建申报制,各学院大一到大三(含建筑学院大四)各本科班级均可申报创建班级,创建班级比例不超过全校可参评班级总数的20%。创建活动以学年为周期,分申报、立项、实施、考核、评优、表彰六个阶段。校优秀班集体创建立项工作由学院于每学年的第一个学期完成并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通过校优秀班集体创建活动学年考核的立项班级可申报校优秀班集体。校优秀班集体经班级申报,学院组织答辩、选拔、推荐,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公示后报学校备案。
第八条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报校三好学生:
(一)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
(二)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 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位列本年级本专业全体学生的前15%;
(四) 积极参加并协助学校、学院或班级开展活动,与同学相处融洽;
(五) 积极参加公益创业等各类实践活动;
(六) 坚持锻炼身体,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七) 所在寝室达到校文明寝室以上。
第九条校三好学生由学校统一发放物质奖励。
第十条申报校三好学生须由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经学院审核、评选、推荐,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公示后报学校备案。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报校三好学生标兵:
(一) 该学年度校三好学生;
(二) 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位列本年级本专业全体学生的前6%。
第十二条校三好学生标兵由学校统一发放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校三好学生标兵须由个人申报,经学院组织答辩、评选、推荐,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公示后报学校备案。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报校优秀学生干部:
(一)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
(二)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 热心社会服务以及公益创业等各类实践活动,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追求创新,成绩显著;
(四) 坚持工作原则,讲究工作方法,策划和组织能力突出,群众基础好;
(五) 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位列本年级本专业全体学生的前40%;
(六)坚持锻炼身体,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七) 所在寝室达到校文明寝室以上。
第十五条校优秀学生干部由学校统一发放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申报校优秀学生干部须由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经学院审核、评选、推荐,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公示后报学校备案。
第三章 综合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七条综合奖学金评定的等级、比例和金额:
(一) 一等奖学金:比例不超过本年级本专业学生总人数的5%,每人每学年3000元;
(二) 二等奖学金:比例不超过本年级本专业学生总人数的10%,每人每学年2000元;
(三) 单项奖学金:比例不超过本年级本专业学生总人数的15%,每人每学年1000元。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报一等奖学金:
(一)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
(二)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 学习自觉、成绩优良,勤于实践;
(四) 坚持锻炼身体,身体素质好,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五)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位列本年级本专业全体学生的前15%。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报二等奖学金: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
(二)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 学习自觉、成绩优良,勤于实践;
(四) 坚持锻炼身体,身体素质好,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五)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位列本年级本专业全体学生的前25%。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报单项奖学金:
(一)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
(二)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 学习自觉、成绩优良,勤于实践;
(四) 坚持锻炼身体,身体素质好,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五) 热爱集体,积极进取,在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知识竞赛、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二十一条申报综合奖学金须由班级民主评议推荐,学院审核、评选、推荐,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公示后报学校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参评学年度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具有参评该学年度综合奖学金、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资格:
(一) 受到违纪处分;
(二) 未修完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因学校要求参加各类竞赛等活动和经学校同意到境外实习,并在同一学年度通过缓考取得应修科目学分的除外);
(三) 有课程初修成绩不及格记录(含公选课)。
第二十三条同一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不再参评综合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在新学年第一学期初转换专业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及排名均在转出专业年级中参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大学优秀班集体、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及综合奖学金评定办法》(湖大教字〔2016〕36号)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