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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学风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科字〔2019〕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良好的校园学习环境和学术氛围, 规范学术行为, 严明学术纪律, 提高学术质量, 维护学术道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 1 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第 40 号令)、 科技部等 6 部门《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 260 号) 等文件精神, 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 从广义上讲是学校师生员工在治学精神、 治学态度和治学方法等方面的风格风气, 也是学校全体师生员工知、 情、 意、 行在学习问题上的综合表现。学风既包括学生的学风, 也包括教师的教风。 优良的学风是学校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 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提升科研创新能力的根本保证。

第三条 学风建设工作要树立以师生员工为主体, 以优化学术环境为主要目的,“学风、 教风、 校风” 相互促进、 相辅相成的工作思路, 通过强化工作责任制, 完善管理体系, 确保全员育人、 全过程育人、 全方位育人各项措施的落实, 将“实事求是,敢为人先” 的校训融入学风建设全过程, 使优良的学风由规范要求向习惯养成转变, 在全校形成“博学、 睿思、 勤勉、 致知” 的良好风气。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学风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完善学风建设工作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校长任组长, 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 科学技术研究院、 社会科学处、 发展规划办、人力资源处(教师工作)、 党委学生工作部、 教务处、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 党委组织部、 党委宣传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研究院, 由科学技术研究院院长担任主任。

各学院成立由院长任主任的学风建设工作办公室, 各级科研平台、 研究院等科研机构学风建设工作纳入相关学院统筹管理。

第五条 学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包括:

(一) 牵头制定并完善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及相关政策制度等;

(二) 指导、 检查各成员单位、 学院(科研机构)的学风建设工作;

(三) 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并存档;

(四) 组织学校学风建设、 科研诚信教育活动;

(五) 负责学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风建设工作职责分工:

科学技术研究院、 社会科学处负责制定和完善科研项目组织申报、 校内科研项目评审、 科研人才团队推荐、科研平台建设、科研成果认定等科学技术研究过程中的管理程序和制度文件, 受理教师和科研人员科研失信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发展规划办负责学校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进一步完善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机制, 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 学术评价、 学科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

人力资源处(教师工作部)负责学校教职工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落实人才引进、 评聘考核各环节的思想政治及师德师风考察,制定尊重人才成长和科学研究发展规律的人事管理与评价考核办法, 对教职工违反相关政策、制度等规定的学风事件进行处理。

党委学生工作部、 教务处负责指导本科生课程选择、 学习能力培养、 学习资源提供和思想政治辅导, 以及学习、 实验过程中原始记录检查, 学术成果公示, 论文答辩前审查, 毕业和离校研究材料上交, 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等学风管理工作, 受理本科生学风事件的投诉和举报, 并根据本科生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调查、 认定和处理。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学习、 科研的良好风气营造、 学术道德培养和规范教育培训以及学习、 实验过程中原始记录检查, 学术成果公示, 论文答辩前审查, 毕业和离校研究材料上交, 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等学风管理工作, 受理研究生学风事件的投诉和举报, 并根据研究生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调查、 认定和处理。

党委组织部在相关干部选拔任用中, 注重考察干部的学风建设工作情况。

党委宣传部负责宣传报道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 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 细致严谨的学术态度, 积极承担学术规范教育、 科研诚信宣传工作, 以及处理各类学风事件舆情工作。

各学院要加强对院内教师、 学生的教育和监督管理, 认真审阅实验记录、 论文手稿等科学研究资料, 以严谨治学的精神和认真负责的育人态度感染教化学生, 成为言传身教的榜样和立德树人的楷模。

第三章 学风建设责任制

第七条 建立学风建设责任制。 校长是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分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负责分管学校学风建设工作。

各学院院长为本学院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分管学院学风建设工作。 学校将学风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二级单位班子考核, 学院将学风建设、 科研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 实行问责制。

第四章 调查程序

第八条 学风事件调查程序:

(一) 各受理单位收到投诉和举报材料后, 应组织不少于 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并向当事人公开。 涉及到学术不端行为委托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和认定。

(二) 当事人如对调查结论存有异议, 可在 30 日内向原受理单位提出异议投诉, 原受理单位对当事人的异议投诉材料, 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如不存在异议, 维持原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如存在异议, 将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并给出新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第五章 宣传教育

第九条 建立学风建设教育制度。 坚持把防范、 教育作为加强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基础。 在师生员工中加强治学严谨、 求真务实等科学精神的宣传教育, 强调学者的自律意识和自我道德养成, 把优良学风内化为自觉行动; 定期组织师生员工进行科研诚信、 科学道德伦理讲座, 适时开展“科学技术学术规范”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 的宣讲教育; 把学风建设、 科学道德教育纳入学生入学教育和教师、 科研人员、 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保密

第十条 实行学风建设信息公开制度。 学校信息公开网开设学风建设专栏, 发布学风建设的有关情况, 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 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 科研诚信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接受校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 防止科学研究重复化、 同质化, 避免资源浪费。

第十一条 建立学风事件调查处理保密制度。 要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 自觉执行保密制度。 学风事件调查期间, 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 凡发生泄密者,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学风建设工作专项督查制度。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学风建设工作情况, 定期开展学风建设工作专项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校内所有开展科学研究和承担人才培养任务的学院、 科研机构、 相关直附属单位。

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由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南大学学风建设实施办法》(湖大科字〔2012〕 7 号) 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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