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补充规定
湖大研字〔2015〕14号
为适应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战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对《湖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研字[2014]44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关于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的条件规定进行补充说明:
一、《条例》第六条关于“担任现职称后”的要求,如果申请人能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职责,可从进入高校任教或进入研究机构担任研究人员以来开始计算。
二、具有博士学位且有一年以上海外学习或研修经历者,科研工作优秀,如达到《条例》中招收博士研究生的其他条件要求,可不受第六条(四)款的限制。
三、每招收1名博士研究生,导师通过在账科研经费为该生提供1万元/年的助研津贴,按4年发放。录取博士研究生时导师将所有的助研津贴一次性划转至学校账户,由学院到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办理。博士研究生报到入学后,学校按规定统一为博士研究生发放助研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