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湖大教字〔2015〕37号
为贯彻落实《湖南大学章程》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尊重学生个性发展需要,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学校为本科生提供转专业学习的途径。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科生转专业有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招生制度改革方案,本办法所称转专业包含学院内和跨学院转专业、转专业类和专业分流三种情况,具体指一年级转专业或专业类、二年级专业分流或转专业。
第二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为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校领导担任组长,教务处、学工部、计划财务处、纪检处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小组,由学院院长担任组长,成员由主管教学副院长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 学校每年春季学期进行转专业工作(招生时有另行要求的按招生说明进行),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转入专业。
第六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招生计划方案及相关文件,制定转专业(专业类)、专业分流(或转专业)细则,细则应包括各专业接受转入学生的学业背景基本要求和遴选办法,细则经学校进行政策审核后由学院在每年秋季学期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章 转专业或专业类
第七条 一年级学生申请转专业或专业类,原则上要求跨专业类(专业分类按教育部公布的相关文件,下同)。
第八条 二年级学生申请转专业,一般只能在相近专业之间进行。
第九条 其他情况转专业
存在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学生,也可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校内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按照学籍预警相关办法规定,已修核心课程有多门未通过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属于提前批招生(以当年招生计划为准,下同)的学生;
(二)从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
(三)在校期间已转过专业的学生;
(四)相关文件规定不可转专业的学生。
第十一条 仅在提前批招生的专业不接受转专业学生。按文科类录取的学生不能申请转入只招理科类考生的专业(以招生当年招生计划为准)。国防生转专业按国防生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各专业或专业类接受转入学生后,总人数不得超过该专业或专业类相应年级原核定的招生计划的110%到120%,具体比例分别如下:
(一)工学门类以及除数学类、统计学类外的理学门类专业,比例110%;
(二)其他专业,比例120%。
第十三条 如申请转入学生数在该专业或专业类招生计划以内,且申请转入学生符合学院公布的转入专业基本要求,学院原则上应予以接受;如申请转入学生数超过招生计划,学院应按已公布的遴选办法确定接受人选并在学院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章 专业分流(或转专业)
第十四条 按入学当年招生计划所列出的专业类(专业)招生的学生,在规定时间进行专业分流(或转专业),学生可在招生专业类(专业)所覆盖的专业中自主选择一个专业学习。
(一)当选择相应专业学生人数未达到15人时,该部分学生须重新选择专业学习。
(二)各学院应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合理配置教学资源,统筹规划,有效指导学生理性选择专业,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三)对于有年级异动的学生的专业分流,由学院在细则中明确具体规定。
第四章 程序
第十五条 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通过,接受学院确定拟接受转入学生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各学院拟接受转专业学生名单,提交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名单由学校发文确认。
第十六条 学校发文公布获准转专业学生名单后,转专业学生原则上应插班就读,各学院及时安排学生班级并报教务处,教务处将重新编班后的转专业学生名单提供给学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和后勤处等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转专业获得批准的学生必须在本年度的夏季学期开学到新专业所在学院报到。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转专业资格:
(一)获准转专业当学期获得学分数少于15学分的;
(二)逾期未到新专业所在学院报到的;
(三)在报到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
(四)经查实学生申请转专业资料不实的。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九条 经批准转专业或专业类的学生按照转入专业和年级培养方案培养,其应修课程及学分数、毕业审核标准按转入专业相应年级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转专业工作必须本着公平、公开与公正的原则进行,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各学院具体实施(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初审工作,各学院负责相关专业的接受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业学费按学生所在专业分段收取,转专业前按原专业标准收取,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学分学费按学生修读课程学分收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5年入学的本科生开始实施。原《湖南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试行)》(湖大教字[2012]31号)待适用学生毕业后自行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