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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教字〔2017〕4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加强学生的教育管理,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 奋发向上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每学年都应当参加综合素质测评。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每学年综合素质的评定, 综合测评成绩是学生评奖评优、 用人单位聘用人才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 测评时间在第二学年开学后 30 天内完成。

第二章 测评细则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德育、 智育、 综合能力和体育成绩组成, 构成比例分评奖、 评优两种情况: 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评奖)=智育成绩×80%+德育成绩×10%+综合能力×5%+体育×5%。 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评优) =智育成绩×70%+德育成绩×10%+综合能力×15%+体育×5%。

    第六条 智育成绩采用百分制, 计算方式为: 学年课程(不含选修课) 初修成绩的加权平均分。

    第七条 德育测评采用百分制, 由基本分和加减分两部分组成, 其中基本分为 70 分, 加减分为 30 分, 两项得分之和不得超过 100 分, 原则上不低于 60 分。 测评标准中凡同一项目同时加减分, 只计高分, 不重复加减。

    第八条 获得德育测评基本分(70 分)的条件为: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具备正式学籍的我校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均可获得德育测评的基本分。

    第九条 德育测评加分项:

    (一) 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如递交入党申请书, 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 参加党校学习并取得结业证书等;

    (二) 遵守课堂纪律, 不迟到、 不早退;

    (三) 积极参加学校、 学院、 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热爱集体;

    (四)有助人为乐、 见义勇为、 无偿献血、 拾金不昧等表现;

    (五) 是各级荣誉称号获得集体的成员;

    (六)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工作, 热心参与公益创业实践活动;

    (七) 经学院认定的其它加分项。

    第十条 德育测评扣分项:

    (一) 有违反宪法、 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背离社会道德的言行;

    (二) 违反校纪校规或对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进行包庇;

    (三) 无故旷课;

    (四) 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

    (五) 不参加各级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

    (六) 缺乏诚信, 如在助学贷款、 综合测评等各种行为中违约或失信并造成不良后果;

    (七)无故不参加劳动, 导致所在寝室卫生检查为不及格寝室;

    (八) 经学院认定的其它减分项。

    第十一条 综合能力测评采取百分制,总分不得超过100分,由基本分项和加分项两部分组成, 其中基本分为 60 分。 测评标准中凡同一项目同时加分, 只计高分, 不重复加分。

    第十二条 获得综合能力测评基本分(60 分)的条件为: 学习目的明确, 态度认真, 学年度完成应修学分; 富有进取心, 勤于思考,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学年度未完成应修学分的, 得分不得超过 50 分。

    第十三条 综合能力测评加分项:

    (一) 获得各级各类个人荣誉称号;

    (二)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并递交了合格的调查报告或心得体会;

    (三) 获国家承认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

    (四)在各级正式刊物公开发表专业论文或参与课题并获结题证书;

    (五)在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非专业论文及诗歌、 散文等文学艺术作品;

    (六) 在公开媒体、 网站发表新闻作品(新闻稿等) ;

    (七) 在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宣读学术论文;

    (八) 科技发明、 科技创作获得专利;

    (九) 在各级学科竞赛中获奖;

    (十) 在各级各类文体、 征文等专业竞赛中获奖;

    (十一)担任各级各类学生组织学生干部或校级社团主要负责人满一年(每个社团主要负责人不超过 3 名, 需校团委开具证明) , 履行职责, 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十二) 热心公益创业实践活动, 并在活动中表现突出;

    (十三) 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 六级考试;

    (十四) 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水平考试;

    (十五) 经学院认定的其它加分项。

    第十四条 体育成绩计算采用百分制, 由基本分(占 80%)和平时体育锻炼成绩(占 20%) 组成。 计分方式为: 一、 二年级按体育课成绩与体质测试成绩各占 50%计算基本分, 三、 四年级以体质测试成绩计算基本分, 免修体育课或者免测体质的学生基本分计 60 分; 平时体育锻炼成绩由班级测评小组根据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和体育活动的总量和频度确定, 测评方式由各学院制定。

    第十五条 各学院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并报送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三章 测评机构及程序

    第十六条 各学院须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 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组长, 学院辅导员、 院分团委、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任组员。

    第十七条 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在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的基础上, 制定出符合本学院实际情况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 做好各年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协调统一工作;

    (三)做好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的审核、 公示工作,并负责接受和解释学生对测评结果的质疑、 问讯;

    (四)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测评工作的公平、 公正与公开;

    (五)对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的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使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顺利, 如期完成。

    第十八条 各年级各专业须成立学生综合素质专业测评工作小组, 在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本专业年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专业测评工作小组由年级辅导员任组长, 成员由本专业年级各班班长、 团支书, 班委会和团支部成员代表, 班级民选非学生干部代表组成。

    第十九条 专业年级测评工作小组的职责是:

    (一)在学院测评领导小组的指导下, 根据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认真组织、 开展本专业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二) 负责审查核准相关测评数据;

    (三) 协调统一同专业班级间的测评平衡工作;

    (四) 填报测评工作的有关表格并汇总存档;

    (五)做好综合测评成绩打分的相关支撑材料的记录、 收集、整理、 保存工作。

    第二十条 测评程序:

    (一) 根据学院测评细则, 学生自测德育、 综合能力及体育得分;

    (二)专业测评工作小组核算本专业学生智育成绩, 并针对学生德育、 综合能力及体育的自测成绩进行审核、 修定, 然后生成学生综测成绩及专业排名;

    (三) 专业测评工作小组向学生反馈综测成绩及专业排名,如有异议, 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测评小组提出复评;

    (四)在各专业年级范围内将专业年级学生的综测成绩、 详细加减分项目、 分数及专业排名公示 3 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 将综测成绩及排名以专业年级为单位存档, 并报送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应在学生学年鉴定中记载并放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湖南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 (湖大教字〔2015〕 9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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