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大教字[2014]44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2]6号)和《湖南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湖大教字[2009]48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园区文化建设,优化园区育人环境,营造清洁、文明、安全、宁静的宿舍氛围,增进大学生团队合作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促进全面发展,制定本办法具体如下:
一、评选及奖励对象
(一)评选对象:全体在校学生
(二)奖励对象:“优胜寝室”、“文明寝室”、“园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园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
二、评选条件
(一)卫生清洁。寝室及责任区卫生要保持清洁,寝室全体成员积极参与卫生劳动,并尊重他人劳动成果。
(二)遵规守纪。寝室全体成员应遵守《湖南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修订)》中的各项规章制度。能主动对违反宿舍管理办法的现象提出批评并制止。
(三)团结互助。寝室全体成员积极关心寝室及班级建设,维护集体荣誉,礼貌待人,互帮互助,努力使寝室成为同学们的精神家园。
(四)勤奋学习。寝室全体成员勤奋学习,学风优良,互帮互学,不断提升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
(五)艰苦朴素。寝室全体成员应继承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杜绝奢侈浪费、互相攀比现象。
(六)寝室长制度。寝室应推选责任心强、有号召力的同学担任寝室长,寝室长要以身作则,带领同学争创文明寝室、优胜寝室。
(七)寝室成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该寝室本学年文明寝室评选资格。
1.依据《湖南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寝室成员受到校级处分;
2.寝室成员存在违反《湖南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修订)》中的各项规章制度现象;
3.寝室成员存在以各种形式妨碍园区管理行为,如不服从寝室调整、私自调换寝室、不按时缴纳住宿费等各类不当行为;
4.在学年考试中,寝室成员有3人次及以上不及格科目,不得获评文明寝室;有2人次及以上不及格科目,不得获评优胜寝室。
三、奖励办法
(一)凡荣获“文明寝室”和“优胜寝室”称号的寝室成员,在年度综合测评中可适当加分,学生工作部给予适当奖励。对于表现优秀,带领本寝室获得“文明寝室”和“优胜寝室”称号的寝室长,在年度综合测评中可重复加分,综合测评加分标准按照学院相关政策执行。
(二)根据《湖南大学学院学生工作考核评估基础工作部分指标体系及考核细则》的具体要求,将学院“文明寝室”和“优胜寝室”挂牌率计入学院学生工作年终考核。
(三)对于学院之间混住的寝室,评比方式与普通寝室相同,挂牌率按照该寝室各学院人数比例计算。
(四)根据年度评选情况,达到一定挂牌率的学院可申报“园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大学生生活园区服务中心员工可申报 “园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学生工作部在年终考核中对获奖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2:
湖南大学学生文明寝室评选检查细则及挂牌标准
一、检查细则
(一)每周每间寝室不定期检查一次以上,周末和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检查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4:30— 17:30。
(三)检查细则:
1.地面不洁净扣 2分;
2.门窗未擦,有蜘蛛网扣1分;
3.卫生间脏乱扣1分;
4.阳台堆放杂物扣1分;
5.寝室外堆放垃圾扣1分;
6.损坏墙面、家具及其他固有设施扣2分;
7.无故旷课在寝室睡觉、玩电脑游戏,每人次扣0.5分;
8.桌面、书架乱摆乱放、随意挪动家具,每人次扣0.5分;
9.床单被褥不整洁,每人次扣0.5分;
10.个人物品如洗刷用品、鞋袜等乱摆乱放,每人次扣0.5分。
二、挂牌标准
检查分数采取10分制,文明寝室、优胜寝室验收标准如下:
(一)文明寝室:连续6周检查分数在8分及以上,可挂牌文明寝室;已挂牌寝室,连续2周分数不及8分,取消挂牌资格。
(二)优胜寝室:连续6周检查分数在9分及以上,可挂牌优胜寝室;已挂牌寝室,连续2周分数不及9分,取消优胜寝室挂牌资格,如符合文明寝室资格,按文明寝室挂牌。
(三)各学院、大学生生活园区服务中心在年终考评前,对获得“优胜寝室”、“文明寝室”称号的寝室同学进行学习成绩、违纪违规等情况审核,并将结果报送学生工作部审批。对不符合标准的寝室,取消资格并摘牌。
三、文明寝室检查评选工作由大学生生活园区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每周公布检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