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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二级教(职)代会工作规程

为了进一步完善二级教(职)代会制度,推进我校二级单位民主管理工作的进程,增强基层民主管理功能,促进院务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学校党委《关于建立健全和加强二级教(职)代会制度建设的几点意见》的通知精神,制订本规程。
一、二级教(职)代会的组织形式
二级教(职)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学校民主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它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校教代会的指导。部门工会委员会是二级教(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及日常工作。二级教(职)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如遇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或教职工的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二、二级教(职)代会的主要任务及职权
(一)主要任务: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和代表教职工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执行学校教(职)代会的决议和决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维护行政的指挥权威,调解本单位的矛盾,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团结和带动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促进学校和单位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主要职权:1.听取讨论本单位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对本部门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财务报告及其它有关二级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2.讨论通过本单位贯彻执行学校教(职)代会决定和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意见和措施;3.讨论通过本单位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4.讨论通过本单位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方案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5.民主评议和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
三、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行政和部门工会在二级教(职)代会制度建设中的责任
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领导二级教(职)代会工作。基层党委(党总支)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部门的贯彻落实;教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研究二级教(职)代会工作,协调、解决二级教(职)代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
单位行政负责人要支持和保证二级教(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定期向二级教(职)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处理好二级教(职)代会征集的提案,自觉接受教(职)代会的监督。
部门工会要认真承担起二级教(职)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认真组织教职工代表在其职权范围内,落实二级教(职)代会的各项要求,充分发挥教(职)代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检查、督促教(职)代会决议、提案的落实。
四、筹备召开二级教(职)代会的方法、步骤
在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领导下,成立有党、政、工负责同志参加,由部门工会牵头的大会筹备机构(如筹备委员会等),并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进行具体筹备工作,筹备工作主要有:
1.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名额分配办法,代表条件、选举办法、代表组划分等方案。代表产生后,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公布代表名单。
2.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3.部门工会在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对大会议题提出初步意见,提请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和行政领导讨论通过。
4.拟定大会日程、议程。
5.制定会议经费预算(由行政开支)。
6.由工会向党、政、工负责人联席会议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7.由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发出召开教代会的通知,
8.部门工会于会前一周将召开二级教(职)代会报校工会备案。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期召开,还需将工会委员会组成候选人名单经党委(党总支)讨论后,报校工会委员会批准。      
9.召开教(职)代大会。
五、教(职)代会的代表
二级教(职)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学院教(职)代会代表的构成: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80%以上。
(一)教职工代表的选举
1.部门工会提出选举教职工代表方案,报请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审定。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办法等。同时,方案还应包括特邀代表名额的分配、产生办法等。特邀代表一般是已离退休的二级部门党政领导及有影响的教职工等。
2.代表名额。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参照下列标准确定:
教职工在100人以上的,代表名额为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20%~30%;教职工在50一100人的,代表名额为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30~50%教职工50人以下的单位可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同样具有教(职)代会相同的性质、任务和职权。
3.各工会小组根据所分配名额,通过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差额(不低于10%的比例)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的半数以上同意。
4.各工会小组将选举结果报部门工会,由部门工会存档。
六、教职工代表的资格调整
1.二级单位教(职)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为三年一届,可以连选连任。
2.凡有下列情况的教职工代表,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处理:
①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本单位内部调动一般不作处理;
②教职工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③教职工代表被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处分之日起即行停止;
④教职工代表因各种原因连续一年及以上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⑤教职工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二级单位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对拟撤销的教职工代表的资格进行讨论,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决定。
3.教职工代表的增补
因上述种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
①原选举单位向二级单位工会提出书面申请;
②经二级单位工会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二级单位工会;
③二级单位工会审查同意后,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增补情况。
七、教(职)代会提案工作
1.教(职)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就二级单位发展、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工资劳务及奖金分配、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2.教代会召开前20天左右,由部门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附件1)印发给全体教职工代表。
3.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交提案工作小组,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提出后,一般须有两人以上附议。
4.提案工作小组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合并,合并后,原提案人都作为共同提案人。
5.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的提案给予立案,并填写提案处理表(附件2)。凡未立案的提案,应将结果答复提案人。
6.提案立案的原则:
①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②属于本部门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③符合本部门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
④纯属个别人的问题,一般不予立案;
⑤对于有争议的提案,应提交二级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确定是否立案。
7.重大提案应提交二级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确需教(职)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大会议题。
8.提案的落实、检查及反馈:
①提案工作小组将提案处理表送交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由其召开有关会议,逐条落实到承办部门(或责任人);
②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订解决的实施方案(定时间、定人、定任务)。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③二级单位分管领导对承办部门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责成承办部门按实施方案进行落实;
④工会或专门工作小组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并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
9.提案工作小组在教(职)代会上报告本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及上次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八、教(职)代会主要议程:
1. 二级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作工作报告;
2. 二级单位分管财务领导作财务工作报告;
3.工会主席作工会工作报告(工代会);
4.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议案的报告或提案工作报告;
5.讨论和审议会议报告、议案;     
6.进行大会选举,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及表决结果;
7.民主评议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
8.可以根据大会需要安排教职工代表发言;
9.大会总结。
九、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关系
1.教(职)代会和工代会可以结合召开;
2.教(职)代会与工代会的届次不能混淆;
3.教(职)工代表是工会会员的,即为会员代表;不是工会会员的教职工代表,不参加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4.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合一;
5.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团(组)可以共同组成;
6.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届期可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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