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委托部分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核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和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的通知》(学位[2010]19号)文件精神,扩大学位授予单位办学自主权,推动研究生教育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我校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开展学校本次学位授权自行审核工作。为切实做好本次学校自行审核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1. 优化学科布局,调整学科结构,有利于形成我校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研究生教育新格局;
2. 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依靠专家,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廉洁评审。
1. 本次学校自行审核采取学科自评,专家组评议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的方式进行;通过专家组评议的学科申请材料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
2. 我校从具有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点申报为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的学科中遴选8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从无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点申报为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的学科中遴选1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撤销已有的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可以不占限额,自行审核增列相同数量、与撤销授权点属同一门类的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
3. 在进行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审核的同时,开展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审核工作,本次我校自行审核通过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限额为5个(无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点申报为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不超过1个)。
1. 学校制定自行审核办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 学科自评。各申报学科认真填写《申报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或《申报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相关数据由科学技术研究院或社科处审查,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对照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最低要求和基本条件认真组织自评并投票表决,研究生院对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3. 专家组评议。学校组织专家组,对通过自评的学科进行答辩。博士学位授权审核根据一级学科有无二级学科点情况分为两组,分组答辩;硕士学位授权审核不分组。答辩分为陈述和专家提问及回答两个环节。评审专家对申报学科材料进行评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答辩组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员同意,且否决票不足三分之一者,作为专家组评议通过。
4. 公示。拟增列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和拟增列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申请材料上报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期20天。
5.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公示期结束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增列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和拟增列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进行逐个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参加表决的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或以上,表决结果方为有效。获得全体投票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且同意人数超过全体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半数以上者,作为学校审核通过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1. 5月15日前,研究生院制定自行审核办法,报学校审批;
2. 5月18日, 召开学院主管学科建设领导工作会议,布置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
3. 6月4日前,各学院在“学位授权审核信息填报系统”(本系统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网站上下载)填写申报材料,并将完成的《申报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或《申报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打印稿2份及电子版交研究生院;
4. 6月14日前,研究生院组织专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5. 6月22日前,研究生院组织专家组会议,听取各学科答辩,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
7. 7月15~8月4日,拟增列学科申报材料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
8. 9月,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拟增列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和拟增列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
9. 9月30日前,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我校自行审核博士学位授权点一级学科点和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材料及本次学位授权工作总结。
1. 研究生院负责申报材料的汇总、学科答辩组织工作以及材料的上报工作。
2. 各申报单位负责申报材料的撰写工作,并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负责。填报材料应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附件一:湖南大学自主审核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评议指标体系
附件二:湖南大学自主审核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评议指标体系